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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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 年 12 月 23 日,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上訴。以下是本庭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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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40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40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4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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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4年12月23日 宣判日期:2004年12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月11日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4 年 12 月 23 日,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上訴。以下是本庭的裁決理由。 2.上訴許可申請人梁展華在本年8 月25 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搶劫罪,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判申請人入獄5 年,申請人認為刑期過重,申請減刑。 3.申請人承認他在本年2 月16 日在一間一樓一鳳打劫一名妓女580 元現金,人民幣10 元及一張八達通卡。 4.本案的案情如下。當日申請人佯裝為嫖客,按受害人單位的門鈴。申請人進入單位後,受害人走入浴室為申請人預備沐浴。當受害人返回睡房時,申請人突然拿出一把10 吋長的菜刀指向受害人。受害人由於受驚而舉起雙手擋開申請人時,意外地割傷自己的右手。受害人右手掌近尾指的位置受了刀傷。傷口有2 厘米長。受害人縫了4 針。 5.申請人著令受害人交出金錢。受害人在威嚇下,告訴申請人金錢放在客廳。申請人用菜刀指向受害人的背部,跟隨她到客廳去。在客廳內,申請人從一個盒子拿出錢包,取去上述的財物。申請人在離開單位前警告受害人不得追截他及不得報警。受害人跟著申請人追出單位及呼叫求助。最後申請人被兩名男途人制服至到警員到場。 6.陳銚明大律師代表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7.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回應說根據茆廣生訴女皇[1981] HKLR 610,當一名被告人攜刀搶劫,並曾向受害人展露其所攜帶的武器,及在犯案時闖入私人處所,量刑基準應為6 年。如被告人對受害人施以暴力,包括綑綁受害人,則量刑基準會提升至7 年。 8.答辯人認為雖然申請人並非蓄意傷害受害人,但當他使用利刀指向受害人時,無論是受害人掙扎或受驚或因意外而受傷,這必然是在申請人的預期中。因此,雖然申請人並非蓄意傷害受害人,但由於受害人受傷,答辯人認為量刑基準應被提升至大約6½ 年。 9.梁律師亦引用下列的兩點來支持他認為是加刑因素:
10.本庭考慮到申請人現年49 歲亦沒有前科。在他的律師求情的時候,訴說他欠朋友3 萬元用作他的媽媽過身時的殮葬費,這筆款項一直都未能還清,被人屢次追還時候,他亦心煩意亂,所以做出今次愚蠢的事。 11.本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日翔 (CACC66/2004) 案中,申請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陪審團裁定三項搶劫罪和一項處理贓物罪罪名成立。湯寶臣法官判申請人每項搶劫罪入獄5 年,而處理贓物罪則入獄18 個月。湯法官下令刑期部份分期執行。申請人需服的總刑期為10 年。事件中有一名受害人受輕傷而傷勢亦可能是意外造成,並無資料顯示申請人故意傷害該名受害人。湯法官以5 年為劫案的量刑基準,亦表示他認定劫案並無特別加重刑責的因素。上訴庭考慮到案件涉及四宗搶劫和一宗處理贓物事件,亦考慮到事件的背景,劫案的詳情各有關因素,認為總刑期10 年屬明顯過重,所以減總年期為8 年。 12.本庭考慮到事件的背景,劫案的詳情和各有關因素,認為7½ 年量刑基準屬明顯過重,本庭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應是6½ 年,因申請人認罪,減為4 年4 個月。 13.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針對判刑的上訴得直,並作出反映上述判刑的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銚明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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