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鏞 訴 畢志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45/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05.
1. 2004年9月10日,上訴法庭 楊振權 法官頒令 周順鏞 先生須於頒令後28天內,向法庭繳付$120,000作為CACV 145/2004的訟費保證金;該命令的詳情,已在 楊 法官的判案書第21-24段述明。現 周 先生針對 楊 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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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14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3年第40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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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4年10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月24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上訴法庭的判案書): 1.2004年9月10日,上訴法庭楊振權法官頒令周順鏞先生須於頒令後28天內,向法庭繳付$120,000作為CACV 145/2004的訟費保證金;該命令的詳情,已在楊法官的判案書第21-24段述明。現周先生針對楊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2.楊法官的頒令是經行使他的酌情權而作出。上訴法庭處理此類上訴時,並不會重新行使其酌情權,除非上訴人可以顯示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時,犯了原則上的錯誤(閱香港民事程序2004年第一冊,第872頁,59/14/20段)。 3.案例很清楚述明,當法官考慮應否頒令上訴人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時,應考慮保證金申請人能否提出證據顯示上訴人貧窮;而若申請人能提出此證據,則一般來說,法庭會頒令上訴人繳付保證金,除非上訴人能證明他的上訴成功的機會足以能令法庭免除他繳付保證金。 4.以上的原則,楊法官在他的判案書中,已清楚述明。楊法官信納周先生的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能力,亦不會支付上訴失敗時所引致的訟費。 5.周先生向本庭聲稱,楊法官引援兩件英國案例,但沒有給他機會就該案例作出陳詞。他繼而向本庭作出該陳詞。但周先生其實只是企圖就該兩案例的事實方面作出陳詞,並未能就其法律觀點,作出任何論據,以顯示楊法官所引援的法律原則,有任何錯誤的地方。而周先生亦接納,上訴人的貧窮是答辯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由之一。 6.其實周先生已承認他生活困難,他已退休多年,依靠女兒提供食宿(見周先生2000年10月30日之誓章)。若他希望推反他本人承認貧窮,則須提供充實的證據,以述明他從什麼來源令其經濟變得好轉。周先生在本庭前清楚述明他並不接納內地法庭的命令,因此他母親的遺產沒有成為他的私人財產。然而,周先生向本庭提供證據顯示他持有銀行信用卡,但這只顯示有銀行願意借貸給他,並不顯示他在銀行有多少存款,或他有什麼資產。若他日後上訴失敗,須要支付訟費給申請人時,申請人並無權強迫他簽信用卡,向銀行借錢以支付訟費給申請人。因此,周先生提出他持有信用卡這一點,本庭不接納是充實證據,顯示楊法官認為他貧窮,在原則上有任何犯錯。 7.至於周先生聲稱他現時無工作是因為處理訴訟令他不能工作,這只是他本人的聲稱,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本庭不能接納。 8.至於周先生的上訴成功機會,楊法官述明他基本上認同林文瀚法官2004年5月19日的判決,林法官剔除了周先生在HCA 4054/2003一案的申索陳述書。本庭亦已參閱了林法官的判案書,本庭初步意見是楊法官對周先生上訴成功機會的判斷,不可說原則上有任何犯錯。 9.至於周先生聲稱楊法官因「曾處理過和本案類似的案件和有角色衝突為理由」,應迴避聆訊,本庭認為作為專業法官,楊法官應能以每件案件的情況,作出個別的判決。本庭亦看不到楊法官在本案中有任何角色衝突的情況。至於周先生聲稱楊法官抄襲了他在CACV 3588/2001訟費保證金判決書的內容,這並不表示楊法官在本案中,沒有就本案的情況作出獨立的判斷。況且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抄襲的地方。儘管文字上有部份相同之處,每一位法官有他本人的表達方式,在同類的判決書有相似的用詞,並無不妥。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楊法官行使其酌情權,頒令周先生繳付訟費保證金,沒有原則上的錯誤,因此上訴須被駁回。 11.本庭撤銷周先生2004年9月16日的傳票。本庭在2004年10月8日聆訊後,因待判案而頒令暫緩執行楊法官的命令,現鑑於本判案書已頒下,該暫緩命令即告失效,周先生須在本判案書頒下後28天內根據楊法官的命令繳付保證金。 12.本庭作出暫准命令(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6)條規則), 本傳票的訟費由周先生支付給上訴答辯人(即被告人)。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上訴答辯人):由羅氏律師行委派黃國全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