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46/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05.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故意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於2004年9月20日及2004年11月16日的聆訊前,上訴人表示身體不適而申請押後審訊,他的申請均獲裁判官批准。在2004年11月16日的申請時,他更表示他的主診醫生建議他須到精神科醫生求診。有鑑於此,原審裁判官押後審訊至2004年11月30日等候提取一份普通科醫生與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根據小欖精神科中心所提供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上訴人適合應訊答辯。而兩位提供報告的精神科醫生均推薦入院令以便上訴人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原審裁判官小心考慮該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於2004年12月2日經審訊後,他裁定上訴人曾作出控罪詳情所指的作為。原審裁判官再把審訊押後至2004年12月9日,當日他聽取該兩名精神科醫生及上訴人的證供後便頒下入院令,命令上訴人入精神病院接受為期三個月的治療。上訴人不服該命令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