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彭順興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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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周順鏞先生在2005年5月10日發出的傳票,他要求法庭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98(1)條,去覆核、撤銷或更改本席在2005年5月9日作出的命令。周先生並且要求在他對該命令進行上訴期間,擱置執行該命令,直至上訴法庭有判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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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31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1999年第13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3日 判案書 1.這是周順鏞先生在2005年5月10日發出的傳票,他要求法庭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98(1)條,去覆核、撤銷或更改本席在2005年5月9日作出的命令。周先生並且要求在他對該命令進行上訴期間,擱置執行該命令,直至上訴法庭有判決為止。 2.就這次的申請,周先生提交了一份誓章,誓章的附件附有他在2005年5月10日所遞交的上訴通知書,案件編號是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155號。在今天的聆訊,周先生就他提出覆核、撤銷或更改命令,及擱置執行命令,又作了口頭陳述及補充。 3.綜合來說,周先生要求覆核、撤銷或更改命令,及提出上訴的理由,共有7點:
4.周先生聲稱,其上訴涉及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因為本席在2005年5月9日的判決,有違《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5.本席並不同意,5月9日的命令或周先生的上訴,涉及任何憲法權利的問題。 6.至於上述的7點理由,本席在作出5月9日的判決時,已仔細考慮這些或相近的理由,及周先生另外提出的理由。本席並不同意,他上訴得直的機會相當大。這些反覆申述的理由,也不能導致法庭行使第98(1)條的權力,去覆核、撤銷或更改之前的命令。 7.更重要的一點是,本席並不同意,如不擱置5月9日的命令,會導致上訴失效或變得毫無意義。周先生需要從速進行上訴,如果上訴成功,上訴法庭當然可對該署就公開訊問的申請,作任何適當的指示。 8.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拒絕周先生的申請。 9.本席認為這次的訟費,也應該由敗訴的周先生支付。 10.周先生提出三項反對的理由: (1) 他這次的申請是以單方面傳票的形式發出,該署不一定需要出席今天的聆訊; 11.周先生上述的理由,都不能成立。 12.本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以整筆款項代替經聆案官評定的訟費。本席裁定,該署合理的訟費為HK$10,000.00,由周先生支付。
申請人:周順鏞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張偉顏律師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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