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詩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26/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ne 2005.
1. 答辯人就本庭 2005 年 4 月 21 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以便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答辯人指本庭推翻上訴人定罪的裁決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有關的論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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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226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02 年第 30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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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答辯人就本庭 2005 年 4 月 21 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以便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答辯人指本庭推翻上訴人定罪的裁決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有關的論點是: “如被告人在庭外作出陳述,而該等陳述被裁定為可接納證據,但被告人在審訊時堅稱該等陳述是由於警方的不當行為才作出的,在此情況下,如主審法官在向陪審團總結時,指出被告人沒有在掌握最早的機會向她的律師或有關當局投訴,但卻沒有向陪審團解釋被告人有保持緘默權的原則,則主審法官是否在法律上犯錯,且違反 Lee Fuk Hing v. HKSAR (終審法院案件 2004 年第 7 號)中所述的原則?” 2.本庭判決書第 22 段已經指出,當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說上訴人沒有即時披露她的答辯理由,她所針對的是上訴人的實質答辯理由,而不是單單針對上訴人的招認供詞一事。本庭認為原審法官這樣的引導是違犯了一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可以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這是本庭裁決原因的核心點。 3.答辯人就本申請所提出的法律觀點與上述的核心點無關。答辯人所提出的有關法律觀點只是針對本庭所說如果案件是屬於 Lee Fuk Hing v. HKSAR FACC No. 7/2004 一案所提及的例外情況,原審法官應該如何向陪審團作出引導。 4.本庭認為有關的法律觀點並不涉及本庭裁決的核心點,亦不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裁決。雖然有關的法律論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但法庭不是處理學述性問題的地方,故此本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雅雯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上訴人: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黃敏資深大律師及許卓倫大律師代表。 終審法院批准答辯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請參閱FAMC54/2005 日期: 2005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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