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鐸 訴 梅自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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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於1974年到第二點名被告人,醫院被第一點名被告人應診。原告人聲稱第一點名被告人醫療疏忽。原告人針對第二點名被告人之訴因為:「梅自強是聖保祿醫院的醫生,當然聖保祿醫院是僱主,僱員有錯,僱主要承擔」,即原告人指稱第二點名被告人之責任為僱主或主理人之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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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296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4年第296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6月17日 判決日期:2005年6月17日 判 案 書 1.第二點名被告人聖保祿醫院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訴訟 2.原告人於1974年到第二點名被告人,醫院被第一點名被告人應診。原告人聲稱第一點名被告人醫療疏忽。原告人針對第二點名被告人之訴因為:「梅自強是聖保祿醫院的醫生,當然聖保祿醫院是僱主,僱員有錯,僱主要承擔」,即原告人指稱第二點名被告人之責任為僱主或主理人之轉承責任。 3.查之前於2005年6月6日,本席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一點名被告人之申索陳索書及撤銷其訴訟,詳情見當日之判案書。 4.原告人現重複陳詞,並指稱第一點名被告人故意慢性謀殺。本席查詢原告人既稱謀殺,屍首何在?他於無任何屍首下,仍堅持謀殺一說。 5.本席認為本案除(一),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素;(二),屬惡意中傷、所說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三),濫用法律程序外,別無他論。因此,本席剔除針對第二點名被告人之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訴訟。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本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二點名被告人就本聆訊的訟費,總額評定為3,000元,即時支付。
原告人:親自出庭 第二點名被告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延聘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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