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民 訴 陳炳寬經營合發汽車服務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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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余先生的上訴是針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要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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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118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2年第2539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5月30日,本庭駁回余民先生逾期提出的上訴。 2.余先生的上訴是針對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要他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決定。 3.案件的背景詳情已在2005年5月30日頒發的判案書列出,本庭不再贅述。 4.余先生不服本庭的判決,現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5.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擁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 6.《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規定如下:
7.余先生在其多份書面陳述中重提在事件中他曾受到不公平對待。他將和被告人訴訟的歷史和法庭的判決列出,並表示判決結果是被告人犯有欺詐行為,蒙騙他和法庭造成的。他強調案件屬懸而未決,故應批准他提交新證據及將狀書內容和被告人身份修改後,再由法庭重新審議。他說這樣做才能找出案件的真相及達到公義。 8.余先生力稱事件的源頭即1991年A8334號案件是冤、假、錯案,因此他的上訴有必勝把握。余先生指在上述情況下,要求他支付訟費保證金是給予他不正當壓力及不當地剝奪了憲法賦予他的訴訟權。 9.余先生強調他的訴訟權受《基本法》的保護,不容輕易剝奪。余先生亦指稱在法庭多次聆訊,遭不公平對待。 10.本庭不打算詳細重複余先生的論據。就余先生的多次申請,不同的法官,包括終審法院法官都作出判決。不論余先生是否接納該些判決,它們對余先生而言,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余先生無權以該些判決有錯為藉口而隨意要求法庭採納新證據和重新審議及作出不同的判決。無論如何,余先生的上訴和該等判決無直接關係。本上訴只涉及袁法官命令余先生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決定及該決定帶出的後果。 11.袁法官是根據法律規定行使其酌情權要余先生支付訟費保證金。 12.作出上述決定時,袁法官已將一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 13.余先生沒有履行法庭頒下的命令,故其上訴被撤銷,這點不構成不當剝奪他的訴訟權。 14.余先生希望提出的上訴不涉及一百萬元或以上。 15.在Cheng Lai Kwan v Nan Fung Textiles (1997-98) 1HKCFAR 204 一案,終審法院裁定該條例第22(1)(a)條所指的100萬元必需是‘算定損害賠償’的金額,而非訴訟一方單方面評估其所受損害及指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16.根據12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第4版第1109段,‘算定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s”)的定義如下:
17.余先生力稱上訴爭議事項涉及數百萬元,他只是指事件導致他的金錢損失,不屬‘算定損害賠償’。他的上訴亦非是就最終判決而提出的。余先生不擁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余先生沒有指出他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的是甚麼問題,更遑論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8.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9.余先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任何基礎支持。 20.本庭撤銷他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申請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轉聘王永愷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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