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立法會議員余若薇 (45條關注組)及另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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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傳票要求法庭憑藉《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因“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等理由,將“申索陳述書”剔除,及撤銷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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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65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65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8月31日 判決日期 : 2005年9月13日 判決書 1.本“判決書”旨在處理:-
被告人在2005年4月29日取得的傳票 2.本傳票要求法庭憑藉《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因“申索陳述書”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等理由,將“申索陳述書”剔除,及撤銷本訴訟。 3.原告人在2005年4月13日展開本訴訟。本訴訟涉及共20名被告人,其中第1至9被告人都是立法會現任議員,第10至12被告人分別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其正、副主席,第13至15被告人分別是香港律師會及其正、副會長,而第16至20被告人分別是執業大律師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教職員。 4.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對司法機構,及上述各被告人作出各種各樣性質嚴重的指控。狀書並無披露任何實質證據支持指控。但即使該等指控屬實,原告人亦不具充分權益,提出本訴訟。 原告人在2005年5月12日及5月13日取得的傳票 5.2005年5月12日取得的傳票要求法庭:-
6.中、英文均是在司法程序中可採用的法定語文,原告人無權迫令被告人必須採用其中一種語文。 7.此外,由於本訴訟被撤銷(詳見前第2至4段及後第12段),此申請已不具實質意義。 8.2005年5月13日取得的傳票要求:-
9.如前所述,本訴訟被撤銷,故被告人再無需送達抗辯書。 被告人在2005年6月17日取得的傳票 10.本傳票要求法庭延展送達抗辯書的時限。 11.如前所述,本訴訟被撤銷,本申請已不再具實質意義。 結論 12.本席依被告人在2005年4月29日取得的傳票作出命令。 13.本席撤銷原告人取得的兩傳票。 14.本席就被告人在2005年6月17日取得的傳票,不作任何命令。 15.本席命令原告人需支付本訴訟(包括上述各傳票)所涉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交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自行應訊 第一至廿被告人: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指派 Mr John J Clancey 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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