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dernal Flordeliza B. 訴 吳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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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汝華女士於2005年8月20日提出傳票,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本席在今年7月25日頒布嘅破產令。而就本席所頒布嘅破產令,吳女士經已提出上訴。而就破產令方面嘅憲刊呢個程序,亦都經已於2005年8月5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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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81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81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5年9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9月26日 判案書 1.吳汝華女士於2005年8月20日提出傳票,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本席在今年7月25日頒布嘅破產令。而就本席所頒布嘅破產令,吳女士經已提出上訴。而就破產令方面嘅憲刊呢個程序,亦都經已於2005年8月5日進行。 2.根據周律師今日喺法庭裡面陳詞,破產管理署現時程序就係做緊一個要求破產人申報資產,同埋就佢嘅財政事務作出調查。一般嚟講,根據目前嘅資料顯示,周律師認為呢個程序可能 ─ 如果係破產人合作嘅話,可以喺大概兩個月之內完成。 3.亦都根據破產管理署方面嘅報告,就吳女士嘅債項方面,有兩個債權人係已經通知咗呢個破產管理署係有一個債項,第一個就係呢個香港按揭管理證券公司嗰個方面,就係一個三十多萬元嘅債項,另一個就係呢個渠務署長十多萬嘅債項,呢兩個都係除咗呈請人以外嘅兩項債項。 4.咁就目前嚟講,破產管理署所得到嘅資料就係吳女士本身所有嘅資產就係有一個銀行戶口嘅結餘,就係有六千多元。另外吳女士亦都係三個物業嘅其中一個聯名業主,而就嗰三個物業,就全部都係有按揭,但係破產管理署目前仲未有資料知道有關嘅按揭嘅銀碼係幾多,同埋喺嗰個三個物業裡面,吳女士本身嗰個權益所佔嘅應該係幾多錢。所以就目前嘅資料嚟睇,法庭呢一方面亦都唔可以衡量到到底吳女士嘅資產係咪足夠去支付佢嘅債項,而破產管理署方面係尚有工作需要去做,去就呢個吳女士嘅財政狀況得出一個較為清楚嘅資料。 5.就有關於破產令嘅暫緩執行方面,關淑馨法官喺最近嘅兩件案件裡面,探討過法庭應該採納嘅處理方式,第一件就係喺今年嘅6月10日周順鏞嘅案件,HCB5334/2004,呢個係今年2005年6月10日嘅案件。關法官喺嗰個判詞裡面嘅第20至到第24段清楚解釋,點解喺一般情況底下,法庭係唔會就呢啲破產令頒一個一般性嘅暫緩執行。但係法庭可以考慮嘅就係就一個破產程序,即係喺破產令頒布咗之後,破產管理署就處理一個破產人士就佢嘅資產方面嘅查詢,同埋追討方面做一啲程序,法庭可以給予一啲特別嘅指示,就某一個步驟係咪需要喺呢一個階段度繼續。或者本席應該補充,就係話有關嘅案件都係針對一個破產人士就破產令本身已經提出上訴嘅情況底下,法庭係咪應該頒暫緩執行令作出一個分析,而一般嘅原則就係雖然破產人提出上訴,但係法庭亦都唔會做一個一般性嘅暫緩執行令。 6.第二件案關淑馨法官考慮過有關嘅原則,就係包恆嘅案件,案件編號係HCB7637/2004,判案書日期係2005年9月16日。喺包恆呢件案件裡面,關淑馨法官再次引用有關嘅原則,同樣地,亦都關於一位就破產令提出上訴嘅人士。關法官喺考慮有關嘅案情同埋相關嘅因素之後,認為喺該案裡面,法庭唔應該頒布任何嘅暫緩執行嘅命令。 7.就今日本席要處理嘅案件而言,本席考慮過吳女士提出嘅上訴文件,亦都研究過佢聲稱佢上訴嘅理據,本席不認為上訴理據本身係有充分嘅說服力,令本席認為要就本案作一個特別嘅處理,本席認為關淑馨法官喺該兩件案件裡面提出嘅原則,係喺本案完全適用。 8.就破產程序方面嚟探討,正如本席頭先提及,就破產令本身嘅憲刊已經進行咗,所以法庭係唔可能再頒任何嘅命令去指示有關嘅破產令唔應該做一個憲刊嘅程序。 9.而剩番落嚟,正如周律師頭先喺聆訊過程裡面提出,基本上就係破產管理署就吳女士資產管理方面作出一啲嘅調查,同埋向吳女士要求有關文件等等嘅工夫。就目前嘅資料顯示,正如本席頭先提及,法庭冇可能喺呢個階段確認到底吳女士嘅資產係咪完全足夠支付所有債權人嘅債項,所以就目前嘅資料顯示,破產管理署係有一個需要去就吳女士嘅資產有秩序同埋按照法律規定嘅運用,作出一定嘅查詢,所以本席不認為法庭應該頒布任何指示或者命令去窒礙破產管理署喺呢一方面嘅工作。 10.喺今日嘅聆訊裡面,吳女士提出支持佢申請呢個暫緩執行令嘅主要理據為破產令係會影響佢嘅公信力,而呢個係間接地會影響佢喺太極拳教授法方面嘅研究。佢亦都聲稱計劃就呢一方面嘅研究準備對外有一啲嘅公布,或者同一啲研究機構作出一啲合作,但係鑑於佢有呢個破產令嘅纏擾,令到佢喺呢一方面公信力受損,以致佢喺呢一方面嘅研究可能會有阻滯。本席係冇一啲好詳細嘅資料,關於佢呢一方面嘅研究到底係有一啲咩嘢成果。但係照聽佢講,就係佢係喺2003年SARS之後開始做呢一方面嘅研究,而喺今年嘅4月,佢係初步接觸過一啲人士。 11.當然,破產令可能對佢喺公信力方面係有一啲影響,但係正如本席所講,有關破產令刊憲呢個行動已經係做咗,而且有關嘅破產令主要係針對佢嘅財務方面嘅情況,本席不認為破產令會對佢嘅研究構成嚴重嘅阻礙。如果佢研究係有成果,而呢啲成果亦都係有內容、有實質嘅,本席睇唔到佢點解唔可以在此階段仍然繼續同相關人士接觸,並且將佢嘅研究向其他人士發表。如果有關嘅人士覺得佢嘅研究內容同埋佢嘅論據係有可取之處,本席亦都睇唔到點解因為佢純粹係已經有破產令纏身,就會唔同佢繼續合作。但係如果佢嘅研究內容係不被接納嘅話,不論佢係咪有破產令,其他人士亦當然唔會繼續去考慮同佢合作。所以其實喺呢一方面嚟講,相信相關嘅機構要考慮嘅都唔係佢係咪一個破產人士,而係佢嘅研究嘅內容係咪有成果、係咪有實質。當然,本席唔可以喺呢一方面作出任何判斷,因為根本本席唔係呢一方面嘅專家,吳女士亦都沒有將相關嘅資料呈交本席。最終嚟講,本席不認為呢個破產令係會令到佢喺呢一方面嘅研究工作受到好大嘅阻礙。吳女士亦都係向法庭表白,喺呢一方面嘅進展其實就唔係牽涉任何一啲金錢方面嘅瓜葛,所以破產令本身係唔會阻礙佢嗰個研究嘅進行。 12.亦都正如本席喺聆訊過程裡面指出,如果吳女士認為本席個破產令係錯誤嘅,佢大可以係盡快進行上訴嘅程序。如果上訴庭係同意佢個講法,個破產令可以喺上訴裡面獲得撤銷。而如果佢係盡快去處理佢個上訴,本席好相信上訴庭係可以在好短嘅時間之內,就會畀佢有相關嘅聆訊。 13.所以考慮晒所有因素,本席不認為喺今次嘅案件嘅案情底下,根據有關適用嘅原則,本席係應該頒布任何嘅暫緩執行令,所以本席撤銷吳女士嘅申請。 (法官與與訟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的事宜) 14.就訟費方面,鑑於呈請人方面代表律師不作任何訟費要求,本席頒令就係就破產人同埋呢個呈請人方面嚟講,就不作任何訟費頒令。 15.至於破產管理署嘅訟費方面,本席認為周律師所要求嘅4,000元係一個相當合理嘅數字,亦都係今日嘅聆訊所引致嘅。本席認為按一般嘅原則,既然吳女士提出嘅申請失敗,係應該負責有關嘅訟費,所以本席頒令破產管理署今日聆訊嘅訟費就由呢個吳女士嗰個資產方面去支付,而有關嘅數額本席係釐定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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