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發 訴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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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0年, 曾來發 先生很不幸地在地盤內,遭人襲擊,令到他身體受傷。

Cites 1 case

上訴法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請參閱 HCMP1903/2005 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Case No.HCMP 190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9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90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72號)

原告人 曾來發  
   
被告人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9月30日

判決日期:2005年10月6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判決書:

1.1990年,曾來發先生很不幸地在地盤內,遭人襲擊,令到他身體受傷。

2.1993年,他獲得僱員補償。

3.2005年(即襲擊事件15年後),他向‘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被告人)提出訴訟,即HCA 1903/2005。

4.先生在他的申索陳述書中聲稱“在八九年代期間樓價地產急升,好多地盤都出現地盤殺手,非法勞工,當時政府已知不理,因為需要大批建築工人做工,造成混亂;對建築工人生命安全無保障,政府應該是最大的責任”,因此他認為被告人須向他負法律責任。

5.被告人因先生的狀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向法庭申請剔除其申索陳述書及傳訊令狀。

6.2005年5月5日,龍劍雲聆案官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其後,先生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7.2005年6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駁回先生的上訴,他的理由已詳細列於判案書,在此不再重複。該命令於2005年7月7日存檔,並於7月8日以郵寄方式送達先生。

8.先生2005年9月8日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其上訴已逾期,因為上訴期已於2005年7月21日到期。

9.先生現申請逾期上訴。他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中,並沒有解釋延誤的理由,但他在本席前聲稱他有一段時間在大陸醫病,又有一段時間等候申訴專員就他的投訴作回覆,又有一段時間籌錢繳交法庭費用。

10.儘管本席當作先生可就他的延誤作出合理的解釋,但無論如何,本席也看不到他的擬上訴有任何勝訴的機會。

11.法律上,任何訴訟都須要一個法律認可的訴訟因由。看來先生的投訴是他遭襲擊的地盤保安不足,導致匪徒有機會擅進,令他遭襲擊。(1)這能否導致被告人有“佔用人的法律責任”?先生在其狀書沒有指出該地盤屬政府的。而他在本席前坦言他並不知道該地盤究竟是屬誰的。先生既然沒有顯示政府是該地盤的佔用人,因此被告人不須負“佔用人的法律責任”。(2)先生是否聲稱是被告人的‘疏忽’導致他受傷呢?“疏忽”這訴訟因由的大前題需要原告人顯示被告人對原告人負法律上的“謹慎責任”。但先生沒有顯示任何理據可令人認為被告人對他須負任何法律上的“謹慎責任”。儘管先生在本席前聲稱勞工處定期巡查地盤,但先生亦未能顯示在該巡查中,勞工處有任何疏忽之處。

12.法官行使其酌情權駁回先生的上訴。本席看不到法官行使酌情權有任何不正確之處,亦看不到先生的上訴有任何勝訴的機會。因此,先生的逾期上訴申請,須被撤銷。

13.至於本申請的訟費,雖然本席對先生的遭遇深感同情,但法理上他並沒有任何理由向被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訴訟程序,浪費納稅人的金錢。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豁免先生須支付被告人因應他的申請而需負的訟費。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上訴法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請參閱 HCMP1903/2005 日期: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