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發 訴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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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2月1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曾來發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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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9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5年第1903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72號)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12月1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曾來發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案件的詳情及有關議題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在此贅述。 3.曾先生仍不服,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上訴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的裁決屬最終裁決,不能再提升至終審法院處理。(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Edition)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 5.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v MTC案(FAMC No. 29 of 2003)有作出過相同裁定。在判案書的結論部份,終審法院有以下評論:
6.終審法院的上述評論對曾先生的申請適用。不論曾先生是否接受本庭的裁決,他都無權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7.再者,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有以下規定:
8.曾先生重複指自己受傷嚴重亦沒有獲到應得的賠償。他亦強調健康情況不佳,在無人照顧及無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順從別人的勸解及在壓力下才和前僱主簽署和解協議書。 9.曾先生強調他的傷勢嚴重,但由於多種傷勢都不包括在勞工保障範圍,故沒有得到適當賠償。曾先生亦指自己是因工受傷,情況和消防員救火或警察捉賊一樣,應得到賠償。 10.本案和曾先生的前僱主無關,亦和勞工賠償無關。本案取決於曾先生向勞工處的申索是否有合理訴因支持。法庭已裁定曾先生向勞工處的申索沒有合理訴因支持,故需剔除。曾先生的索償是完全沒有勝訴機會的。 11.事實上,曾先生沒有指出案件涉及的問題具有甚麼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2.本庭亦察覺不到有甚麼其他原因,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3.對曾先生的情況,本庭深表同情,但曾先生的申請,完全沒有理據支持。本庭撤銷他的申請。
原告: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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