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發 訴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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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2月1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曾來發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P 190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9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5年第1903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72號)

原告 曾來發  
   
被告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12月1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曾來發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案件的詳情及有關議題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在此贅述。

3.曾先生仍不服,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上訴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的裁決屬最終裁決,不能再提升至終審法院處理。(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Edition)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

5.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v MTC案(FAMC No. 29 of 2003)有作出過相同裁定。在判案書的結論部份,終審法院有以下評論:

“除了對有關條例的合憲性提出爭議外,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在本案,有關條例的合憲性並無爭議,亦沒有任何爭議的基礎…”

6.終審法院的上述評論對曾先生的申請適用。不論曾先生是否接受本庭的裁決,他都無權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7.再者,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亦有以下規定:

“(1)(b)如該上訴是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曾先生重複指自己受傷嚴重亦沒有獲到應得的賠償。他亦強調健康情況不佳,在無人照顧及無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順從別人的勸解及在壓力下才和前僱主簽署和解協議書。

9.曾先生強調他的傷勢嚴重,但由於多種傷勢都不包括在勞工保障範圍,故沒有得到適當賠償。曾先生亦指自己是因工受傷,情況和消防員救火或警察捉賊一樣,應得到賠償。

10.本案和曾先生的前僱主無關,亦和勞工賠償無關。本案取決於曾先生向勞工處的申索是否有合理訴因支持。法庭已裁定曾先生向勞工處的申索沒有合理訴因支持,故需剔除。曾先生的索償是完全沒有勝訴機會的。

11.事實上,曾先生沒有指出案件涉及的問題具有甚麼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2.本庭亦察覺不到有甚麼其他原因,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3.對曾先生的情況,本庭深表同情,但曾先生的申請,完全沒有理據支持。本庭撤銷他的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