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發 訴 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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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 – 曾來發先生是地盤泥水技工。1990年期間,曾先生在觀塘麗港城孫福記建築公司地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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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9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1903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5年第72號)
聆訊日期 : 2005年12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5年12月19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 – 曾來發先生是地盤泥水技工。1990年期間,曾先生在觀塘麗港城孫福記建築公司地盤工作。 2.1990年9月4日曾先生在上述地盤工作期間被扑頭劫匪搶劫。曾先生不但被搶去財物,更被劫匪用硬物襲擊頭部,做成腦部受傷。 3.雖然經過長期醫療,包括腦科手術,曾先生仍受後遺症影響。他有頭昏、抽搐及其他疾病,影響頸椎、腰椎,病情屢醫不癒。 4.1993年,曾先生和僱主達成協議,收取219,841.67元僱員補償,但補償金早已花光。曾先生和妻子及子女現靠綜援為生,但要支付醫療費用,故經濟狀況甚差,加上疾病痛苦,曾先生的境況愖憐。 5.2005年1月18日,曾先生入稟高等法院向香港政府勞工處工傷賠償科(勞工處)索償款額超過500萬元。 6.曾先生索償的訴因是指1989年前後,樓價地產急升,很多地盤都出現地盤殺手及非法勞工。由於香港政府不善處理,做成混亂,政府更沒有適當地派勞工處官員巡查及監督地盤,令非法勞工及劫匪橫行。 7.曾先生指打劫他的劫匪操外省口音。案發時,該名劫匪詢問他是否有工作時,用硬物襲擊他的頭部進行搶劫。 8.曾先生指假若香港政府履行職權,地盤便不會出現非法勞工,他亦不會遇劫受傷。 9.勞工處以曾先生的申索沒有披露合理訴因為理由,向法庭申請剔除其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將其案件撤銷。 10.2005年2月14日,高等法院聆案官龍劍雲接納勞工處的申請,除了剔除曾先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更下令曾先生支付勞工處1萬7千多元的訟費。 11.曾先生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 12.2005年6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駁回曾先生的上訴,並要他支付訟費3,500元。 13.曾先生仍不服,在2005年9月8日提出上訴,但其上訴已逾期,故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提出逾期上訴。 1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指出曾先生的索償沒有合理訴因支持,即使假設曾先生的延誤有合理解釋,他的上訴也沒有勝訴機會,所以袁法官不批准曾先生的逾期上訴申請。 15.曾先生仍不服,現上訴至本庭,要求本庭推翻袁法官的判令,並批准他逾期上訴,令他能繼續向勞工處索償。曾先生重申政府在1990間沒有立法,要建築工人必需持有工作卡,平安卡等證件,才能進入工場,令劫匪橫行,他指有非法勞工受傷亦獲巨額賠償,他亦指事件對他家庭做成極大困擾。 16.對曾先生的情況,本庭同情,但誠如袁法官正確指出,任何訴訟都必須有法律認可的訴因支持,曾先生沒有適當列出其向勞工處索償的訴因。 17.袁法官有分析過曾先生能否以侵權行為作為訴因,亦考慮過他可能提出的訴因,包括“佔用人的法律責任”“疏忽”等的侵權訴因,袁法官得出的結論是該等訴因都不可能成立。 18.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袁法官的裁決,本庭認同該裁決,曾先生的索償沒有任何可爭辯的訴因支持,他的上訴亦完全沒有任何勝訴的機會。 19.袁法官拒絕曾先生的逾期上訴申請是正確的決定。 20.本庭撤銷曾先生的上訴,並下令他支付上訴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上述訟費命令是一暫准命令,會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作實。
原告: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至終審法院。請參閱日 HCMP1903/2005 日期: 200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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