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訴 周志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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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周志烈先生提出上訴,上訴潘聆案官於8月15日所作出之裁決,拒絕周先生申請撤銷在本案2005年5月27日所批准之命令。命令為周先生必須向本案原告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還款$175,569.94,並必須支付利息及堂費。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br>
Case No.DCCJ 967/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Oct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96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96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原告人 
  及   
  CHOW CHI LIT SIMON(周志烈)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96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96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原告人
   
  SHUM YUET MEI(岑月薇) 被告人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3日

判決日期:2005年10月3日

判案書

1.被告人周志烈先生提出上訴,上訴潘聆案官於8月15日所作出之裁決,拒絕周先生申請撤銷在本案2005年5月27日所批准之命令。命令為周先生必須向本案原告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還款$175,569.94,並必須支付利息及堂費。

2.原告人(下稱「銀行」)在本案向被告人周先生追討一項欠款$175,569.94,追討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是基於一份合約,此份合約可見於貸款信件,信件日期為2005年10月7日。周先生因為未能依照貸款信件之條款準時支付每月之還款,因此在本年2月經銀行批准周先生延期至2月8日歸還全部所欠的多月的每月還款,銀行決定在2005年2月17日向周先生追討全部的貸款。又因周先生未有填寫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又未有作出任何答辯,因此銀行向法庭作出申請,在被告未有表示提出爭議之下發出命令,裁定原告人得直,而此項命令已於2005年5月27日發出。

3.周先生向法庭申請撤銷5月27日之命令,他在6月10日存入法庭一項申請書及一份誓章支持他的申請。誓章內,周先生表示他有以下之原因作出申請:

第一,他並不同意銀行向他追索之總額為$175,569.94;

第二,申索書他從未收到,因為申索書未有正式送達給他;

第三,原告人從未在發出申索書之前向他送達任何書信,向他追討欠款;

第四,原告人亦未有在向法庭申請得直之前,向他發出已進行向法庭申請命令的通知;

第五,他的上訴在法庭發出命令之十四天內作出;

第六,周先生反對法庭審核訟費為1,380元;

4.在本年7月4日,周先生存入法庭第二份誓章,誓章中指出,他並不承認他曾經收到任何銀行寄給他的文件,而他所指的是銀行入稟之後之文件;他更聲稱,他曾經向所居住的大廈管理處調查,他發現管理處並沒有任何代表銀行的律師派送傳訊令職員進入該大廈的紀錄。他聲稱,因此,原告人的傳訊令派送員並沒有把傳訊令及申索書放入他將軍澳的住所的信箱中。

5.周先生在他最後一份誓章(2005年9月2日的誓章)中指出,此份誓章亦是他今天申請陳詞的基本論據,周先生說,負責他及他的妻子的戶口的銀行職員曾經用侮辱的言語向他恐嚇,此事發生於2004年12月9日。而關於銀行職員的恐嚇語言,他曾於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與銀行通訊多次,並且作出投訴。

6.周先生更提出,潘聆案官在8月15日的聆訊中指出,他的英語水平是良好的,他並不同意,他指出他之所以可以與銀行以英文信件來往,是因為他曾經得到懂法律的朋友的幫助。周先生承認,他的英語水平及商業法律的知識並不是那麼高。

7.他更指出,銀行給他的借貸信件(即2004年10月7日借貸信件)應當是在銀行的辦公室內簽署,並不是以那麼簡單的方法用郵政寄到他家中,讓他及他的妻子各自簽署之後再送回銀行。他聲稱,銀行從未把信件的內容向他作出詳盡的解釋,又或者向他的妻子作出解釋;而他更指出,銀行業法例指出,銀行必須向客戶解釋此等文件的內容,而原告人並沒有經過這種程序向他解釋文件內容。但是周先生在庭上承認,04年10月7日之銀行貸款信件,他的確作出簽署,他解釋當時他沒有選擇,因為他拖欠了銀行信用卡賬款,而他必須歸還此項欠款。他承認他曾經向銀行要求,希望得到貸款,以低息率給予他還款的機會,而且銀行職員亦同意替他盡量減低還款利息,因此他當時相信銀行向他收取的利息大概是6至8厘年息。但當他收到銀行寄給他的貸款信件後,發覺是月息是0.43%,他說他沒有其他的選擇,而被逼接受信件提供的條件,因此在無選擇的情況下,他接受了銀行所提供的貸款協議書的內容。

8.根據周先生抗辯理由,第一,在送遞傳訊令及申索書一事,根據法庭的紀錄,原告人的確嘗試以郵遞方式,在2005年3月7日以掛號郵遞把傳訊令及申索書寄給被告人。但銀行的律師誓章中指出,此掛號信被告人周先生並沒有領取,因此銀行律師以傳訊令放入被告人的信箱中的方法,把傳訊令及申索書送到被告人的居所的信箱中,而此居所地址與被告人在他存入法庭所列出的居所地址是一模一樣。

9.周先生聲稱,銀行律師的送遞職員肯定沒有在誓章中講真話,因為據他的調查所得,管理處紀錄並沒有這訪客登記紀錄,可惜周先生未能在他的誓章中附錄任何他的居住大廈管理處的訪客紀錄,又沒有管理處職員作出任何誓章證明當日並沒有律師樓職員把信件放入周先生的信箱中。相對原告銀行的證據,原告銀行的律師樓職員劉先生曾經把兩份誓章存入法庭,提供了他當日如何進入該大廈,清楚描述該大廈信箱的位置,相對而說,原告的確已把曾經送遞傳訊令給周先生經過他的信箱的送遞方法一一紀錄下來,而被告人周先生未能以任何確實之證據去推翻原告律師所提供送遞傳訊令的證據。

10.至於被告周先生反對貸款信件的合法性,《銀行業條例》中並未有指出,此類貸款合約必須簽署於銀行辦公室中,而法律上亦接受一般之合約,雙方可在不同地點簽署,亦不須在同一時間簽署,不是全部的法律上有效的合約必須由證人監察下簽署。在此案中,明顯地周先生曾經經過非常詳盡的與銀行職員討論如何歸還他所欠銀行的信用卡債務,和他妻子的信用卡債項。最後討論的結果是,達成了2004年10月7日的貸款信件。若周先生不同意銀行所提供的貸款條款,他大可以不在信件上簽署,再與銀行探討可接受的條件。可是,在本案中,周先生並沒有這樣做,他接受了貸款協議,在信上簽署,然後送回給銀行,因此銀行答應提供此項貸款給他及他的妻子。

11.周先生更聲稱,銀行應該把貸款條件及條款給他解釋,但是,他並不承認他明白貸款信件中的內容。而實際上,他既經過與銀行商討貸款條件在先,而又在銀行提供的貸款信件中簽署在後,他豈能不承認他清楚明白貸款的內容呢?況且,周先生承認他與其妻均是專業會計師,因此兩人亦對數字及數目有詳盡及深刻的認識。唯一的結論是,周先生不可能不清楚明瞭貸款書上的條件,接受後才作出簽署。況且他承認,在2004年10月8日銀行提供貸款後,他曾經還款多月,這表示,周先生是接受該項還款協議的。

12.據以上的理由,我不能察覺到周先生的抗辯有任何可成功的理由,他的控辯既不充份,亦不成理,因此我不接受他今天所作出的上訴,他必須支付今日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經歷司作出審核。

13.至於香港區域法院第2005年967宗岑月薇女士之案,岑女士是周志烈先生(即區域法院968宗案件的被告)之妻子,岑女士亦與周先生一樣,欠原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信用卡數$111,863.11。岑女士與周先生一般,上訴潘聆案官在8月19日之命令,拒絕她向法庭申請撤銷原告在5月27日向法庭所得到之命令,命令岑女士必須向原告支付欠債$111,863.11及利息及訟費。

14.岑女士向法庭存入之誓章是與她的丈夫周先生聯名的,內容與周先生的968案件的誓章一模一樣,因此岑女士的抗辯與周先生的抗辯是一致的。我已在周先生的案件中詳細列出背景及拒絕上訴的理由,我不再在此重複那些理由。但岑女士在今天聆訊提出另一項抗辯,這是她的誓章及以前從未提及的,這抗辯為她從來未有委託她的丈夫周志烈先生代表她與銀行商討她所欠銀行的還款債項的重組。

15.岑女士既在以前的誓章中從未提及此項的抗辯,而且在最近一份的誓章(2005年9月2日誓章)也未有提及此項的抗辯。關於此項的抗辯,若周先生是從未得到其妻子岑女士的委託與銀行商討重組岑女士的信用卡債務,而岑女士亦從未收到任何通知,為何岑女士會接受及在銀行的貸款信件中簽署呢?據岑女士在庭上所提出,她以往一向也是由她的丈夫周先生處理財政上的事宜,包括她在信用卡每月的還款的一切問題,也由她的丈夫處理。

16.關於此項信用卡的欠債,她同樣也讓她的丈夫去處理,這清楚明確地證明岑女士一直也在行為上及思想上接受其丈夫周先生替她全權處理重組債務的問題,而且她更在銀行的貸款信件上簽署,再送回給銀行。她既然是一名會計師,應該明白信件上所提出的各項條款,她不能因為她曾經委託她的丈夫去處理債務重組的問題而抵賴她的還款責任,信用卡是以她名下所發出,信用卡賬款亦是經過她的手才能得到的,我不接受岑女士有任何良好的抗辯理由,因此我拒絕她今日的上訴,故她必須支付訟費。若訟費未能作出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司審核。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Miss Carman Chan律師代表

被告人(DCCJ967/2005):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DCCJ968/2005):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區域法院法官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DCCJ968/2005 日期:200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