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訴 岑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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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兩宗案件之被告人岑月薇女士及周志烈先生為夫婦關係。周先生及岑女士今天在本庭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岑月薇女士表示同意她的丈夫周志烈先生代表她發言及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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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96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968宗 ------------
DCCJ96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967宗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 宣判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1月19日 判案書 1.此兩宗案件之被告人岑月薇女士及周志烈先生為夫婦關係。周先生及岑女士今天在本庭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岑月薇女士表示同意她的丈夫周志烈先生代表她發言及作出申請。 2.周先生及岑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已詳細列於他倆共同宣誓的兩份誓章,即2005年10月17及11月16日的兩份誓章內。經過聆訊,周先生詳細覆述兩份誓章內的上訴理由及附件中的論據,本席發覺周先生的上訴理由,大部分已在本年10月3日中的聆訊所提供及抗辯書中已充分列舉。 3.今天的聆訊中,周先生及岑女士加上一項上訴理由,即指本席當日在10月3日的聆訊中對他倆存有偏見。在今天的裁決,我不再重複在10月3日判案書所列出的種種判案理由,詳細的判案理由已在判案書中作出解釋。 4.今天的聆訊中,周先生及岑女士依賴一份第一次列舉的文件,即一份周先生聲稱為香港金管局提供給本港銀行的「服務建議」,其中建議6.3,建議銀行若有任何改變如銀行所徵收的服務費等,除了該種服務費的改變不在銀行的控制下,應提供其客戶三十天的通知。 5.另外,建議12.2,關於利率年息之計算(Annualize Percentage Rates),簡稱為APRS。12.2的建議則為銀行應有準備回覆客戶詢問關於APRS及APRS的計算方法,並且,關於APRS特別產品,應提供意見予客戶,而計算APR的方法,則在相關的服務指引內列舉出。 6.以上只是我個人的翻譯,周先生以附件形式在他的誓章中也是以英文列出“金管局”所提供的「服務建議」。 7.代表原告的陳律師指出,原告在2005年11月3日存入法庭一份答覆周先生及岑女士的誓章,此份誓章是由Richard Lo Tak Chung在11月3日2005年作出的。誓章指出周先生曾於2004年10月7日到達原告銀行盧先生的辦事處,與盧先生及一位Walton Lam經理和另外一位職員Peter Li見面。 8.周先生與此三位原告職員商談關於他與銀行重新訂立借貸條款的內容,而盧先生指出他經已詳細把列於兩份銀行給周先生及岑女士的貸款信件的借貸條款解釋給周先生,並且解釋關於APRS的計算方法,指出9.31%是原告人可提供予周先生及岑女士最佳的利率。 9.盧先生的誓章更附錄一份岑女士在2004年9月30日給原告銀行主席Mr David Eldon的信件。信中指出Walton Lam先生亦有此信的一份副本,信中第2頁清楚地委託她的丈夫周先生代表她處理關於信用卡付款的問題,這份誓章的內容清楚地支持原告人的申索。 10.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周先生及岑女士的重組重整貸款並非一種改變利息的行為,而是銀行與客戶另訂立新的貸款合約的行為,而且銀行亦提供給岑女士及周先生足夠時間上的通知,兩位亦清楚明瞭他們經已未能支付信用卡欠款多月,在此情況下才向銀行作出要求,重整貸款,去支付拖欠銀行信用卡的費用。 11.岑女士委派她的丈夫周先生代表她處理信用卡還款的問題的信件,只是在周先生與銀行會面及簽署貸款合約的七天之前。她更在周先生與銀行職員會面之後,簽上貸款合約,交還給銀行,在此期間內,她從未向銀行表示她已撤銷委託丈夫代她處理信用卡還款問題。她更沒有向銀行作出要求解釋協議內容,若她不同意文件的內容,她當可以與銀行另作安排,或要求銀行把文件內容向她解釋,但她並沒有這樣做。 12.今天的聆訊中,經過考慮周先生、岑女士的誓章,我未能察覺到兩位被告人有如何合理,可作抗辯的抗辯理由,我亦未能察覺到兩位被告人今天的申請有任何合理的,可成功上訴的機會,推翻我在2005年10月3日的裁決,因此,我不接受兩位被告人的申請。而今天的訟費,須由岑女士及周先生負責,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師作出審核。
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律師Miss Carman Chan代表 被告人(DCCJ968/2005):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DCCJ967/2005):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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