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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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管有偽造身份証」、控罪(2),「管有虛假文書」及控罪(3) ,「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及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分別處入獄8個月、8個月及15個月 ,同期執行,即共15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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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6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6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451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0月18日 裁判日期:2005年10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控罪(1),「管有偽造身份証」、控罪(2),「管有虛假文書」及控罪(3) ,「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及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分別處入獄8個月、8個月及15個月 ,同期執行,即共15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上訴人同意的案情,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至於上訴人的背景,及裁判官在量刑時所作的考慮,可同見該文的其他部份:
4.換言之,上訴人已獲裁判官從輕處理。 5.然而,上訴人在我席前所依賴的卻仍然是其家庭狀況惡劣等因素,希望法庭恩恤處理,但這些都已被裁判官充份考慮,並無新意。 6.總括而言,裁判官的量刑正確,甚至偏輕,沒有再行下調的理由。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