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緒 訴 申訴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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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向本席申請, 要求批予逾時提出上訴的許可。 據申請人解釋, 他錯誤以為上訴時限是14 天, 理應是10天才對。本席信納上訴人的誤會確是無心之失。但本席認為上訴人擬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 因此本席拒絕批准申請人延展上訴時限。同時, 本席亦慎重考慮過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批予許可的理由, 本席贊同他所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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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5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225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5年11月2日 判案日期 : 2005年11月8日 判案書 1.申請人現向本席申請, 要求批予逾時提出上訴的許可。 據申請人解釋, 他錯誤以為上訴時限是14 天, 理應是10天才對。本席信納上訴人的誤會確是無心之失。但本席認為上訴人擬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 因此本席拒絕批准申請人延展上訴時限。同時, 本席亦慎重考慮過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批予許可的理由, 本席贊同他所說的理由。 2.本席拒絕批准申請。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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