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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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於2005年7月18日撤銷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並命令原告人不論結果如何支付被告人該申請之訟費而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A 86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ug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86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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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吳紹英  
   
被告人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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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5年8月18日

判決日期:2005年8月18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於2005年7月18日撤銷原告人的簡易判決申請,並命令原告人不論結果如何支付被告人該申請之訟費而提出上訴。

2.原告人狀告被告人“侵權”,指稱被告人追討樓價差額而對她造成嚴重精神創傷,影響工作能力,引致經濟損失,要求損償金額一千七百萬港元。

3.原告人指她的上訴只是針對訟費部分,而非撤銷簡易判決申請部分。原告人指她所以要反對訟費命令,是因為被告人在簡易判決程序中呈交虛假誓章,引致她要服食精神藥物。

4.本席有鑒於原告人在法庭上之陳詞及表現,和她聲稱精神受嚴重創傷,詢問她提出訴訟前,曾有否獲得精神科報告。她稱沒有,但指出她現在非常清醒,沒有精神病,只是有精神憂慮。

5.原告人現在的指稱與她較早前指稱須服食精神藥物,及與本訴訟之訴因,有極大矛盾。有鑒於此,本席必須了解原告人之精神狀況,以鑑定她是否有能力親自進行訴訟。因此,本席命令如下:

(1)    本聆訊無限期押後,直至原告人提交兩份精神科報告,則原告人有權申請恢復聆訊;

(2)     今天訟費保留。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律師Mr T. Lee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