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英 訴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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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針對許家顥聆案官於2005年7月22日剔除了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 280/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28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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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吳紹英  
   
被告人 長江實業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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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5年8月26日

判決日期:2005年8月26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針對許家顥聆案官於2005年7月22日剔除了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提出上訴。

2.原告人於高等法院案件HCA639/2004,狀告被告人失實陳述,違反口頭承諾。事緣原告人於1997年6月8日購買嘉湖山莊一單位連天台,指稱營業主任以生命擔保,至1998年5月份交樓時,樓價會升值一成,但到交樓時,卻沒有升值。該訴訟被聆案官剔除,原告人提出上訴。鍾安德法官指合約賣方為被告人附屬公司Tin Shui Wai Development Limited,而並非被告人,裁定原告人錯誤展開訴訟,將上訴駁回。其後,鍾法官命令原告人支付訟。就鍾法官之判決,原告人提出上訴(上訴案件CACV394/2005),已排期於2005年9月15日聆訊。

3.至於本案,原告人指稱在鍾安德法官席前聆訊時,她未被給予被告人的誓章,只有法官知道內容,她本人卻不知,沒有機會抗辯,違反公平、公開聆訊的原則,嚴重影響判決,要求取消訟費命令,更罰被告人百倍的堂費,以示警誡。

4.2005年4月15日,被告人發出傳票,要求剔除訴訟。2005年5月6日,原告人發出傳票,申請修改傳訊令狀。2005年7月9日原告人再發出傳票,申請簡易判決。許聆案官批准修改傳訊令狀,但撤銷簡易判決申請,並將訴訟剔除。

5.2005年5月12日,原告人再提起高等法院案件HCA863/2005,狀告被告人「侵權」,指稱被告人追討樓價差額,對她造成嚴重精神創傷,影響工作能力,引致經濟損失,要求賠償金額一千七百萬港元。原告人於該案曾申請簡易判決,被司法常務官撤銷,不服上訴,由本席處理。鑒於該案之訴因及原訴人在庭上之陳詞及表現,本席將聆訊無限期押後,直至原告人提交兩份精神科報告,則有權申請恢復聆訊。

6.在本聆訊前,原告人曾來信申請更換法官,但在庭上則收回更換法官申請,並向法庭真誠道歉。本席指出她毋須道歉,原告人反稱若本席不接受其道歉,便會在法庭大門負荊請罪及登報道歉。

7.原告人現指出她沒有服食精神科藥物,只是其丈夫服食,要求法庭不要押後聆訊。原告人提交兩張醫務便條:(1) 何耀華醫生2005年8月18日的便條 ,指原告人身體及精神完全正常(證物P1號);(2) 溫鎮明醫生2005年8月19日的便條,指無跡象顯示原告人有精神紊亂(證物P2號)。代表被告人的李律師對兩張醫務便條的出處不作異議。

8.本席詢問原告人,若她精神完全正常,則為何在高等法院案件HCA863/2005指自己嚴重精神創傷,索償一千七百萬港元?原訴人要求法庭先處理本案,指若她有說謊,則法庭可另作懲罰,但堅持自己並無說謊,並推說其實是丈夫受精神壓力,要服食藥物。

9.本席詢問原告人的上訴是否包括撤銷簡易判決申請一點,原告人反指許聆案官當天並無處理簡易判決申請,這與事實不乎。然而,原告人實際上並無就該點作出上訴陳詞。

10.原訴人指出,傳訊令狀經修改後,她已註明不要求任何收益,只要指出被告人的劉啟明發假誓,妨礙司法公正。

11.本席指出,經修改的傳訊令狀根本沒有提及發假誓一點。原告人再三細讀,才同意沒有提及,但仍堅持即堂舉證發假誓一事,並引申被告人律師干犯防止賄賂條例,陳詞紊亂。無論如何,發假誓一點根本不在爭議之列,並不相關。

12.就原告人沒有收到誓章一點,有關誓章是高等法院案件HCA639/2004馬華潤2004年11月3日之誓章。李律師指誓章已在審前送遞原告人。誓章有關內容是:(1) 上訴通知書延期發出,被告人反對法庭延展上訴期;(2) 聆案官在庭上命令免收堂費,訟費各自負責,書面命令寫成「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這在法庭的程序上,並無抵觸;(3) 就原告人指聆案官剔除申索陳述書,但她存檔的是書信,被告人指出該論點的謬誤;(4) 就原告人所指草擬命令與實際命令有出入,馬華潤解釋命令最終由法庭審批;(5) 就原告人指聆訊後,被告人仍發信給原告人,是挑釁行動,馬華潤解釋這只是將法庭命令副本送達。

13.李律師指出,誓章內容已在書面陳詞涵蓋,被告人亦已收到一份。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沒有收到有關誓章,亦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原告人欠缺訴訟因由。

14.聆案官剔除訴訟是正確的,因此,上訴駁回。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5.原告人支付被告人上訴之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由聆案官評定。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律師Mr T. Lee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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