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g Asia Ltd 訴 Li Wai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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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9月6日所作(有關審訊定於2005年12月28至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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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814/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4年第28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ram : Deputy District Judge E. Yip in Charmbers Date of Hearing : 10 November 2005 Date of Judgment : 24 November 2005 原告人的上訴 1.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9月6日所作(有關審訊定於2005年12月28至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2.原告人另就聆案官於2005年11月4 日所作(有關撤消原告人申請修訂答辯書)的命令提出上訴。 原告人的理據 就2005年9月6日所作的命令 3.原告人認為聆案官漠視了他所稱在本案所受的極大壓力,他提交的數份醫事報告顯示他無論在心理、生理上都不適宜於2005年12月28日審訊。他要求延期至他有朝一日身心回復健康才審訊。梁貴超全科醫生的報告內容指他情緒低落、記憶衰退、頸痛及右手指痳痺。整脊骨傷科診所的楊卓明中醫指他頸部扭傷。曾慶泉骨科醫生的報告指他的頸患和手指痳痺症狀令他不能長時伏案處理文書工作,預計他於“2005年3月1日”之後可作審訊。 4.衆位醫生均沒有提及斷症的理據、以及治療的方法。本席於被告人陳詞時亦靜心留意到,他能多次站着激昂地陳詞,其中一次更是超過30分鐘;他能有條不紊地持續批評原告一方的各種昭彰惡行,多時低頭參照文件。本席發覺被告人一直沒有絲毫疲憊或力不從心,照現況來看,他絕對可應付12月底為期3天的審訊。 5.有見及此,本席撤消被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9月6日所作(有關審訊定於2005年12月28至30日)命令的上訴。 就2005年11月4 日所作的命令 6.被告人聲言他須修定的事項不多,只想加上“非法合約”、“欺騙第三者之合約”、“過時代價”,以及“反悔”等指控,要求本席給予他概括的許可,讓他日後才提交修訂答辯書的定稿。被告人問過律師朋友和基於本身法律知識,提出下列理由說明應得許可:
7.本席認為被告人此一時稱須修定的事項不多,彼一時卻稱要21天才可完成定稿,正好反映被告人根本不清楚要怎樣修訂,以上他所提的各個理由均屬乏善足陳。被告人本身不清楚要怎樣修訂,本席不可貿然給予他概括的許可。 8.有見及此,本席撤消被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11月4 日所作(有關撤消原告人申請修訂答辯書)命令的上訴。 訟費 9.沒有明顯理由使本席不依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本席現作暫准命令判被告人須付所有有關是次上訴的訟費予原告人,此命令將於今起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不滿者須於今起14天內申請改變。 2005年11月24日
Mr. Joe Lau of M/s Mike So, Joseph Lau and Co., for the Plaintiff Defendant : Mr. LI Wai Ming, In per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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