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g Asia Ltd 訴 Li Wai Ming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814/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05.
1. 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9月6日所作(有關審訊定於2005年12月28至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於2005年11月10日聆訊,於2005年11月24日裁定被告人上訴失敗並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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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814/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4年第28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 裁決理由 (就被告人向區域法院申請許可上訴至上訴庭)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1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5年12月22日 原告人現下的申請 1.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9月6日所作(有關審訊定於2005年12月28至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於2005年11月10日聆訊,於2005年11月24日裁定被告人上訴失敗並須付訟費。 2.原告人另就聆案官於2005年11月4 日所作(有關撤消原告人申請修訂答辯書)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於2005年11月10日聆訊,於2005年11月24日裁定被告人上訴失敗並須付訟費。 3.原告人不滿結果,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到上訴庭提出上訴。 本聆訊的背景
4.原告人認為聆案官均漠視了他健康狀況而貿然安排於2005年12月28日審訊。 5.在2005年11月24日的判詞中,本席認為被告人提交衆位醫生的報告均沒有提及斷症的理據、以及治療的方法,而照被告人目前庭上所顯示的體力、分析力、表達能力來看,他絕對可應付12月28日起為期3天的審訊。有見及此,本席撤消被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9月6日所作(有關審訊定於2005年12月28至30日)命令的上訴。
6.被告人認為他須修定的事項不多,只想加上“非法合約”、“欺騙第三者之合約”、“過時代價”,以及“反悔”等指控,要求本席給予他概括修訂的許可,讓他日後才提交經修訂答辯書的定稿。被告人問過律師朋友和基於本身法律知識,提出下列理由說明應得許可:
7.在2005年11月24日的判詞中,本席認為被告人所提的各個理由均屬乏善足陳。被告人本身不清楚要怎樣修訂,本席不可貿然給予他概括的許可。有見及此,本席撤消被告人就聆案官於2005年11月4 日所作(有關撤消原告人申請修訂答辯書)命令的上訴。 原告人認為本席裁斷不對之處
8.被告人現重申他衆位醫生的診斷,已中肯地證明他有病。而本席也不應在判詞中提到他們的全名,讓不知情的人對他們有不公平的看法[誓章第15.12段]。他在庭上重覆陳詞是病徵,要求時間做物理治療,另定審訊[誓章第15.15段]。
9.他現聲稱非常清楚知道如何修訂答辯書,打算加入“非法合約”[誓章第15.1(1)段]、“欺騙第三者之合約”[誓章第15.1(1)段]、、“合約條款含糊不清”[誓章第15.1(1)段]、“合約紀錄” [誓章第15.1(1)段]、以及“不容反悔” [誓章第15.1(1)段]的指控。 10.可是他在本席聆訊時,也曾聲稱非常清楚知道如何修訂答辯書,但當時卻不打算加入上述所謂“合約條款含糊不清”、“合約紀錄”指控。而當時聲稱打算加入所謂“過時代價”的重點指控,現在的誓章卻不提了。 11.他現在也未拿定主意如何修訂。 區域法院批准上訴許可的原則 12.被告人的申請關乎本席所行使的酌情權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59/1/49有此闡述:
本席的裁斷 13.被告人實則只是重覆了上次聆訊的陳詞,沒有提到本席如何錯誤地運用了酌情權。本席撤消被告人現下申請。 訟費 14.沒有明顯理由致使本席不依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本席現作暫准命令判被告人須付所有有關是次申請的訟費予原告人,此命令將於今起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005年12月22日
原告人:由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劉祖強律師代表 被告人:李偉名,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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