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榮林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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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是本席 2005 年 12 月 14 日裁決的理由。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CACV 319/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Dec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1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319 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年 2000 年第 9895 號)

原告人 曾榮林  
   
被告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 年 12 月 14 日

判決日期:2005 年 12 月 14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5 年 12 月 15 日

判決理由書

1. 以下是本席 2005 年 12 月 14 日裁決的理由。

2. 本席於 2004 年 5 月 5 日命令原告人必須就他針對區域暫委法官周燕珠 2003 年 2 月 27 日判決的上訴提交$80,000 的上訴訟費保證金。原告人就本席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於 2005 年 7 月 14 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3. 原告人再就上訴法庭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該申請亦於 2005 年 11 月 25 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4. 原告人於 2005 年 11 月 22 日提出傳票要求本席暫緩執行 2004 年 5 月 5 日的命令。

5. 原告人在傳票內更提出其他濟助的要求,他指本案停車場之使用利益屬於景田苑的全體業主,而非屬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房委會無權出售包括景田苑在內「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的屋苑;房委會需要即時停止出售資產的「領匯」上市計劃及將歷年侵佔了各居屋停車場的收益退還給全體居屋業主。

6. 本席看不到上述的陳述與本席於 2004 年 5 月 5 日所作的命令有任何關係。既然上訴法庭已經駁回原告人針對本席所作的命令,原告人根本未能提出任何理由要求本席暫緩執行有關的命令或批予其他的濟助。

7. 原告人指由於他將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故此他要求暫緩執行本席的命令。本席不認為這項理由是構成這次申請的原因。故此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畢新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