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紀建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19/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February 2006.

1. 上訴人紀建全於2005年11月23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判監8個月。現針對上述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21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1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1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58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紀建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紀建全於2005年11月23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判監8個月。現針對上述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透露,上訴人於2005年9月25日淩晨在荃灣地區被警員截停,其後警員在上訴人身上搜出100片咪達唑侖藥片。上訴人承認該藥片是他從內地帶來香港。藥片經化驗後證實該100片共含有1.4克咪達唑侖。上訴人有7次刑事紀錄,包括因管有危險藥物可作販賣用途罪行,被判刑6年。

3.上訴人稱,該毒品是他帶入香港自用的。裁判官在判刑理由稱,他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裁判官將該刑期減為8個月。裁判官又稱他判刑後收到黃及時一案(HCMA 640 及702/2005),就販運及藏有此類毒品之刑判分析。裁判官稱如果他及早知悉此案的判刑準則,他在本案會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3個月因上訴人承認控罪而獲得之減刑後,他認為上訴人之刑期應為6個月。

4.上訴理由其一是:原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嚴重偏離判刑案例明顯過重。其二是: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是技術性販運毒品的情況,該毒品為上訴人自用的。代表上訴人之馬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蘇仔一案(HCMA 788/2005),稱該案被告人承認由內地帶入香港197粒咪達唑侖共重2.89克,被告人承認毒品是自用的,上訴後原判監16個月被改為判監2個月。

5.馬大律師指黃及時一案涉及一般性之販運毒品罪行與技術性之販運毒品罪行不相同,而本案屬技術性販運罪行,故此蘇仔一案較為適用。

6.代表答辯人之何大律師同意本案上訴人的情況與蘇仔一案之被告人之情況十分相似,無論在毒品的重量或案情都相差無幾,所以刑期應為2個月。

7.The Queen and CHAN Man-lung [1992] 2 HKCLR 127一案,上訴法庭認為將毒品帶入香港是為自用或是出售,是判刑需要考慮的有關問題。如果只是為自用的話,這是强而有力的減刑因素。

8.蘇仔一案,上訴人獲減刑至2個月因為毒品是他帶回香港自用的。

9.本席接納本案的情況與蘇仔一案的情況大同小異,兩名上訴人同是帶毒品回港自用,同是技術性販毒,毒品份量亦差不多。黃及時案的上訴人則帶毒品回港出售,因此,黃及時案在本案並不適用。

10.上訴人承認控罪後,應得的判刑應為2個月。本席接納上訴將原判8個月刑期擱置代以2個月刑期。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