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遠輝 訴 溫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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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2月1日原告人審訊敗訴, 2005年12月14日提交誓章申請上訴許可。 2006年1月5日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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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6237/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6237/ 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4年第6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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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遠輝 原告人
   
  溫美儀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斷理由
(有關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6年1月5日

頒下判詞日期 :2006年1月12日

背景

1.  2005年12月1日原告人審訊敗訴, 2005年12月14日提交誓章申請上訴許可。 2006年1月5日進行聆訊。

原告人提出申請的理據

2.  原告人在申請的誓章前部份說:本席在《裁決理由》第11,12,13段雖指他的證人(即第一、第二、第三證人)沒提到原告人於2004年9月28日有否要被告人保証能將食肆牌照和酒牌轉到他名下;但在第16段,本席提到被告人應承會到食環署協助將食肆牌照轉到他名下,第18段又提到被告人應承會盡量協助他申請酒牌;而被告人的招頂廣告(文件夾第42頁)亦說明有食肆牌照。因此被告人有合約責任與他一起到食環署辦理手續。

3.  他現時在本席面前臨時附加的書面《答辯》第3段,他也只是說“協助…轉名”:

2004年9月15日證人黎裕偉及被告人答應協助買方到食環署辦理食肆牌照轉名手續。(本席後加特別字體)

4.  他在該《答辯》第1、4段,更補充引述他個人經驗,指食肆牌照可隨鋪轉讓,並可於即日完成,合約因此應包括轉名的條款。縱使他在原審期間沒有這個[隨鋪轉讓]說法,本席現也不妨作分析。

5.  言猶在耳,在誓章中的後部份,他卻沒忘本席在《裁決理由》第35段曾指:

雙方從來沒有將食肆牌照和酒牌的轉名事宜列作合約條款,亦沒有任何基礎視之為隱含條款。

這顯示他也弄不清自己這個[隨鋪轉讓]說法。 

本席的觀點

6.  本席引述《裁決理由》第34、35段:

34. 本席認為2004年9月15日立約時,雙方的書面或是口頭條款均沒包括被告人須將食肆牌照和酒牌轉到原告人名下。被告人其後只是口頭答應盡量協助轉名。
35. 本席認為雙方從來沒有將食肆牌照和酒牌的轉名事宜列作合約條款,亦沒有任何基礎視之為隱含條款。

7.  經過《裁決理由》第27至第32段的羅列後,本席在第33段裁定他的證供不可信,而被告人的證供則可信。除了關於該招頂廣告這點之外,他現時提出的理據,已在其2005年11月17日所呈交的書面《結案陳詞》第1、2、3、9段提過。

8.  就招頂廣告這點,本席同意被告人的律師書面陳詞,廣告沒有明示或暗示被告人須將食肆牌照轉名,而書面合約已清楚列出條款,沒有提到須將食肆牌照轉名。事實上本席已在《裁決理由》上述第34段裁定不相信他所稱有該口頭條款,而《裁決理由》第37、38段亦說明:

37. 基於本席上述所接納的證供,本席認為,2004年9月28日上午,原告人強要被告保証將食肆牌照和酒牌轉到原告人名下,而此項為重要條款。
38. 本席認為此項條款強人所難並遠超合約範圍,被告人有權視原告人違約而斷然拒絕交易。

(本席現加特別字體)

9.  原告人提出的只涉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切實的上訴勝算,亦沒有其他情況致使本席發出上訴許可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CACV 751/2000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es Limited [1977] 1 WLR 1538),本席拒絕原告人此項申請。本案沒有甚麼明顯理由不依勝方可得訟費的原則頒令,本席暫令被告人可得本項申請的訟費,此命令將於今天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006年1月12日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溫遠輝,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何黃戴律師行黃瑞雄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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