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品 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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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現根據高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號規則,申請剔除本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整項法律訴訟。本訴訟為三分鐘之內庭案件由本席審理;而原告人又同時提出要求法庭作出批示的傳票。雙方同意我即時處理這些事項。正確的時序是先處理被告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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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A 240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2005年第2404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8日 裁定日期:2006年3月3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現根據高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號規則,申請剔除本申索陳述書以及撤銷整項法律訴訟。本訴訟為三分鐘之內庭案件由本席審理;而原告人又同時提出要求法庭作出批示的傳票。雙方同意我即時處理這些事項。正確的時序是先處理被告人的申請。 2.據本席理解,原告人指被告人未有又或者疏忽履行本身的職責而致原告人蒙受損失,故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要求賠償。以下為本案的背景。 3.原告人原受僱於香港政府,是一名通訊員,在2003年被調往警察總部新界北的控制中心。調職前一個月原告人因遇劫,右手食指受傷以致該指無法正常操作。 4.由於身體受傷以及履新的關係,原告人情緒低落以至失眠。醫療報告建議將原告人調回鐵路控制中心,但建議不獲原告人的直轄上司總通訊主任採納;原告人又曾寫信予所屬區份之指揮官作出申請,後者似乎亦不加理會。原告人遂向平等機會委員會(“被告人”)以歧視殘疾為由作出投訴。 5.被告人所採取之行動,現摘要列舉如下:
6.本席要指出以上之事歷表已將較不重要的事項略過而將本席認為最相關之事項列出。本席現要作出裁決的是被告人是否對原告人有責任繼續調查,以協助他檢控此案件,以及被告人有否涉及疏忽。 7.據本席理解,這個委員會的主要功能是鼓吹殘疾人士與及非殘疾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而該委員會有權對據稱為歧視的事件作出調查,亦有權終止任何調查。 8.經審閱呈堂的文件後,本席絕不認為專員終止該投訴有錯誤之處;專員已將手上所有證據加以考慮並且得出結論。但切勿忘記專員在此階段毋需決定投訴所指之事是否帶有歧視成份,他只不過說手上並無足夠資料支持原告人的說法,所以決定不再跟進調查。可供專員作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就是案件的勝算理據。我已閱讀呈遞的文件,我認為原告兩位上司未有基於原告的殘疾給原告較差的對待。但我要說明我的結論是由我閱讀的文件而來。我考慮勝算理據是就本案之案情而考慮。我並非對原告向有關人等或香港政府的索償作出任何判决。我認為專員終止該投訴是對的。 9.本席亦有必要指出:被告人並無協助原告人追討賠償的責任。縱觀整體情況,被告人有權作出這個決定,而且並不涉及失誤。所以本席剔除原告人提出的申索以及撤銷他提出的法律訴訟。對於原告人要求法庭作出批示的傳票,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10.對於訟費本席的觀點是,被告人在他的令狀曾列舉三個理由,又的而且確以誓章入檔以作支持,充份利用其中第二及第三條理由,但代表辯方的葉律師陳詞時卻主要依賴當中的第一項理由,指原告人的申索並無合理訴因,而對第二及第三點理由鮮有觸及。反觀原告人奮力辯解,說本身絕非鎖碎無聊、無理纏擾,亦無意濫用法庭程序;又說本身不懂法庭程序:本席確信這是實情。但很明顯地,他採取了錯誤的訴訟。 11.本席曾仔細觀察原告人在庭上的神態舉止。他的陳詞使本席深信他是合情合理的人。本席同情他的處境,他絕非以往在庭上出現的一些鎖碎無聊的妄訟者。本席認為他不屬鎖碎無聊、無理纏擾,亦接納他無意濫用法庭程序;然而本案並無推翻勝者兼得訟費這個原則的理據,是以就本申請本席有意將被告應得的訟費減半。 12.關於訟費,本席作出以下暫准命令: (a) 除下列(b)項外,被告人可得本訴訟的訟費,並由原告支付; (b) 被告人應得本申請及其附帶訟費之一半; (c) 所有的訟費須由本席根據以下指示評定:
原告人林一品親自答辯 被告人由金馬倫麥堅拿律師行之葉可欣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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