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品 訴 平等機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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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提出兩項申請,要求暫停執行兩項訟費命令,直至他在2006年4月29日向上訴庭提出的上訴審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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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40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24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宣判日期:2006年8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8月7日 判案書 1.原告提出兩項申請,要求暫停執行兩項訟費命令,直至他在2006年4月29日向上訴庭提出的上訴審結為止。 2.被告曾申請剔除原告的訴狀,該申請在2006年2月8日於司法常務官席前審理,常務官在2006年3月3日的裁决接受了被告的申請,將這案剔除,常務官更命令原告須繳付這訴訟一半的訟費予被告。 3.原告對常務官的命令提出上訴,這上訴在2006年4月20 日於本席前審理,本席在2006年4月21日裁定撤銷原告的上訴,並命令原告須就上訴支付被告一方的訟費。原告在2006年4月29日就本席的裁决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4.原告在2006年6月1日向常務官申請,指該案的訟費清單應有合理的評估,並要求暫停執行訟費令,直至上訴有最終結果為止。 5.在2006年7月28日,原告再提出申請,要求暫停執行上述兩項訟費令,這申請定於今天審理。常務官在2006年7月31日指示,將2006年6月1日提出的暫停執行訟費令申請,轉介予本席,並與7月31日提出的申請一同處理。所以本席今天把這兩項申請一同處理。 6.本席參考案例Star Play Development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HCA4726/2001第6至第10段。在上述段落,本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解釋了處理暫緩執行裁決令以待上訴結果的申請的原則。根據這些原則,本席須考慮兩個因素,一、上訴人上訴勝訴的機會,二、若不暫緩執行被上訴的命令而讓對方繼續執行這命令,會否造成「上訴成功也徒然」的後果。 上訴成功的機會 7.原告向被告人投訴他的兩位前上司在處理他的調職申請時的行為,要求被告說明這些行為是否歧視殘疾的行為。被告曾就原告所指的行為作出調查,然後書面通知原告說他未能提供具體的資料,足以顯示他的兩位前上司拒絕他的調職申請是等同對他的殘疾作出歧視,並終止調查。原告不滿意這個答覆,他認為被告未有就他的問題作出「是」或「不是」的明確答覆。他於是對被告興訟,但司法常務官認為被告終止調查沒有錯誤之處,所以剔除了原告的訴狀。 8.本席在2006年4月21日的判決書中,對整件事件進行了分析,認為被告對原告兩位前上司的行為所作的結論是對的,本席也同意常務官的裁決理由,認為被告終止調查沒有甚麼不對。 9.對於原告投訴說被告沒有就他對兩位前上司的指控,明確地說是否殘疾歧視,本席認為被告給原告的回信已清楚地顯示被告不認為原告所投訴的行為有構成殘疾歧視,被告的回覆也有提及這結論的理由,意思是清晰的,所以本席不認為原告這一點理據會使上訴有機會成功。 10.至於原告所提的另一論點,就是他的前上司黃柏齡先生沒有回覆他2004年11月3日和2004年12月21日的兩封信,但本席也不認為這遺漏可構成殘疾歧視,所以也認為原告這一論點不會使上訴成功。 會否造成「上訴成功也徒然」的後果 11.至於第二個考慮因素,被告是公營機構,若原告現將訟費付予被告,本席認為若他上訴勝訴的話,被告是會退回這些訟費的,所以上訴成功的結果不會是徒然。 12.所以本席認為,原告這兩項申請是沒有足夠理據,本席現撤銷這兩項申請,並命令原告須將這兩項申請的訟費繳付予被告,這命令亦包括常務官在2006年7月31預留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金馬倫麥堅拿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張天任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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