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憲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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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使用汽車時並未備有一份第三者風險保單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 及 4(2) 條;被判罰款$2,000及取消駕駛資格為期12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刑期均不服,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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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2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2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291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3月8日 裁判日期:2006年3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9日 判 案 書 背境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使用汽車時並未備有一份第三者風險保單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 及 4(2) 條;被判罰款$2,000及取消駕駛資格為期12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及刑期均不服,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 3.案情顯示在案發時,上訴人在干犯超速罪後,被揭發所使用的車輛第三者保險已過期有數月之多。上訴人雖不是車主,但他是負責續保事宜的人。上訴人是首次干犯沒有第三者保險此控罪。 書面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內並無指出他上訴的理由為何。 裁斷陳述書 5.裁判官就定罪在裁斷陳述書指:
上訴聆訊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向本席指出他認為他不是車主,故此不須就無「第三者保險」負上責任。本席向他指出他承認「使用」無「第三者保險」的汽車,他不是車主是無關係的。本席亦指出他不是車主一事,在承認案情中亦已批露。上訴人在聽後不再就定罪提出上訴。 裁定 7.上訴人既然不再就定罪提出上訴,故此上訴駁回。再者,本席亦完全同意裁判官的理據及見解,上訴人承認控罪,他的答辯清晰,並非模棱兩可,亦不屬「無效」。 就判罰的書面上訴理由 8.上訴人亦無在「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列出書面上訴理由。 判刑理由 9.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聆訊 10.上訴人在上訴時指他乃家庭經濟支柱,「停牌」會影響生計。他要求若須「停牌」,可否將期間定為少於12 個月。 裁定 11.上訴人在本席面前所述的理由,裁判官已完全知悉。裁判官在作出考慮後,引用案例陳耀南指上訴人所述的理據並未構成「特別理由」。本席完全同意他的裁定。 12.至於上訴人要求可否將「停牌」期間定為少於12個月,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繆世奎,HCMA634/2003一案,就有關條文作出詳細分析。 13.根據香港法例第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2)(a)條:
14.本席裁定就有關條文,若裁判官接納有「特別理由」而適合另作命令,該命令須為不取消犯案人的駕駛資格,而非將期間縮減至少於法定的12 個月。 1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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