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訴 周志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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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2月,原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滙豐銀行’)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周志烈先生和岑月薇女士分別追討欠款175,569.94元和111,863.11元。

Cites 3 cases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br>
Case No.HCMP 266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66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5年第2664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5年第967及9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96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 2005年第968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CCJ96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 2005年第96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被告 岑月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6年3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3月24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2月,原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滙豐銀行’)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周志烈先生和岑月薇女士分別追討欠款175,569.94元和111,863.11元。

2.滙豐銀行指周先生和岑女士沒有履行貸款合約,依期償還上述欠款。

3.由於周先生和岑女士沒有填寫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表示會提出抗辯,亦沒有提交抗辯書;因此區域法院應 滙豐銀行的申請,在2005年5月27日發出命令,裁定滙豐銀行索償得直。周先生和岑女士分別需償還欠款175,569.94元和111,863.11元,另加利息及訟費。

4.事後周先生和岑女士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撤銷上述判令。

5.2005年8月19日,區域法院潘聆案官拒絕他們的申請。他們不服提出上訴。

6.2005年10月3日,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駁回他們的上訴,並下令他們支付上訴訟費。

7.周先生和岑女士仍不服,曾向黃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上訴至上訴法庭,但黃法官拒絕他們的申請。

8.周先生和岑女士亦曾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申請亦被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拒絕。

9.周先生和岑女士仍不服,現重新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能獲准向上訴法庭上訴,以推翻有關判令。但岑女士沒有出席聆訊,本庭亦在她缺席情況下撤銷她的申請。

10.本庭不打算太詳細複述周先生的上訴理由,但他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下列幾點:

(一) 他從來沒有收過銀行寄給他或發出的法律文件,或追收欠款文件;他不知悉滙豐銀行有向他追討,故以他沒有表示會就滙豐銀行的索償提出抗辯而令滙豐銀行得直。因此有關得直判令無效;
(二) 他對滙豐銀行的索償有合理答辯理由。他指因為拖欠信用卡賬款,無力清還,故需獲得貸款而在不自願情況下簽署有關貸款協議。他指簽署貸款協議時,不但未獲滙豐銀行解釋,故不明貸款協議內容,更受滙豐銀行的誤導和不正當影響,故貸款協議無效。周先生亦強調有關貸款協議並非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而是他簽署後才寄回給滙豐銀行。
(三) 周先生特別指滙豐銀行承諾貸款利息是年息6%,但結果卻收取9.31% 。周先生亦以滙豐銀行職員恐嚇他會申請他破產,令他就範為理由,希望推反貸款協議。

11.代表滙豐銀行的律師指有關文件是先以掛號信寄給周先生,但他沒有領取,故改以人手將文件放入他的信箱中。有關律師樓職員亦提交誓章詳細解釋如何進入大廈及如何將文件放入周先生的住宅信箱內。

12.律師樓職員沒有動機,亦沒有理由在上述事件說謊。周先生亦沒有提出誓章證據支持他指大廈管理人沒有律師樓職員探訪記錄的說法。周先生強指律師樓職員發假誓的立場是不理智的,亦是不合理的。

13.黃法官指周先生未能以任何確實證據推翻原告代表律師指有關傳訊令已有送達給他的證據。黃法官的裁定絕對是合理和正確。

14.當然較重要的仍是事件的是非曲直。假若周先生能顯示他對 滙豐銀行的索償有合理爭抝論據,即使他提出抗辯有所延誤,法庭仍可行使酌情權,批准他重新提出抗辯。

15.周先生承認有簽署過有關貸款協議書;簽署前,他亦有機會審核貸款協議書的內容。

16.任何人簽署法律文件,必需承受文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以不明白文件內容或受誤導作為否認有締結合約的說法,法庭不會輕易接受,否則簽署法律文件會喪失其應有對雙方的保障,做成混亂及不明朗情況,對公眾利益有損。

17.以不明白簽署文件的內容來否認有締結合約的一方,必須提出清晰及正面證據支持其說法(見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 [1971] AC案per Lord Hodson at P.1019):

“舉例,一名在業務過程中沒有先檢閱就簽署大批文件的人,需負上簽名所引發的後果,他不能以不明白其簽署文件的內容來推翻簽署有關文件的後果”。

18.Muskham Finance v Howard [1963] 1QB 904案 Lord Justice Donovan 在912頁評論如下:

“不明白簽署文件內容的答辯理由必須局限在狹窄範圍內”

19.周先生從事會計行業,他簽署貸款協議前亦有機會審核和了解貸款協議的內容。他亦曾根據貸款協議清還部份欠款。

20.他試圖以不明白其簽署文件的內容來逃避簽署該些文件所引發的法律後果不合信,法庭不會接受。

21.他指黃法官對他有偏見的指稱亦屬意氣之言。

22.周先生希望提出的抗辯理由不合信,法庭不會接納。

23.他對滙豐銀行的索償沒有可合理爭抝的答辯理由,裁定他敗訴的決定是合理正確的決定,上訴法庭不會推翻。

24.本庭亦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DCCJ 968/2005 被告: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DCCJ 967/2005 被告: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區域法院法官不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 DCEC376/2005 日期:2008年7月11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上訴法庭撤銷被告人的申請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請參閱 HCMP2664/2005 日期: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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