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署署長 訴 梁海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917/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06.

1. 2005年9月1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決,規定第一及第二名答辯人不得在當天起計21天後之兩年及一年內出任公司董事等等,另外,亦發出暫時訟費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917/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p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91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2003年第9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破產管理署署長  
   
 第一答辯人 梁海  
 第二答辯人 梁楊麗玲(別名楊麗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黃健棠聆案官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4月7日

判決日期 : 2006年4月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6年5月11 日

判決理由書

1.2005年9月1日,本席頒下書面判決,規定第一及第二名答辯人不得在當天起計21天後之兩年及一年內出任公司董事等等,另外,亦發出暫時訟費命令:

“破產管理署就本案及相關的訟費須由兩名答辯人支付,如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有關事宜則交由訟費評核官評定。”

2.兩位答辯人就上述暫時訟費命令提出逾時更改申請。

3.2006年4月7日,在聽取雙方有關的陳述後,本席撤銷兩位答辯人的申請,並答應判案書將容後頒佈,現藉本判案書記載有關判決理由。

4.兩名答辯人表示他們不懂法律和相關程序,更不知需要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費用,以目前經濟情況而言,他們只可付大概1萬元的費用,希望法庭輕判。

5.法庭在判定訟費時有絕對的酌情權,一般大原則包括:

(a) 不懂法律不能構成任何辯解(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defence),及

(b) 訟費須隨訴訟結果而定(costs should follow the event)。

簡單說,兩名答辯人所提出的理據均未能說服本席行駛酌情權不依上述大原則去處理涉案的訟費,因此本席維持上述暫時訟費命令的決定。

6.另外,在再聽取雙方就破產管理署處理本申請相關的訟費陳詞後,本席下令它們須由兩名答辯人支付,同樣地,如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有關事宜則交由訟費評核官評定。

  (黃健棠)
聆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