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溥波 訴 周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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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DCDT2010/03一案是原告人於2003年3月17日提起的財物扣押令的訴訟。在他的誓章中,原告人說他是Shops 27 and 28, Ground Floor, Bay View Mansion, No. 21 Moreton Terrace, Hong Kong (“處所”)的業主,而被告人是處所的租客。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欠交5個月(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3月27日)的租金,款額為$44,000,因此他要求區域法院發出財物扣押令。2003年4月8日,黃慶春法官聆訊被告人要求撤銷財物扣押令的申請,在該日,黃法官頒佈以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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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T201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財物扣押案件2003年第2010號 ---------------------
-------------------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5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6年5月19日 判決書
1.就是次傳票,被告人提出以下的申請:-
2.DCDT2010/03一案是原告人於2003年3月17日提起的財物扣押令的訴訟。在他的誓章中,原告人說他是Shops 27 and 28, Ground Floor, Bay View Mansion, No. 21 Moreton Terrace, Hong Kong (“處所”)的業主,而被告人是處所的租客。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欠交5個月(2002年10月28日至2003年3月27日)的租金,款額為$44,000,因此他要求區域法院發出財物扣押令。2003年4月8日,黃慶春法官聆訊被告人要求撤銷財物扣押令的申請,在該日,黃法官頒佈以下的命令:-
3.原告人告知本席,就:“撤消絕對押記拍賣物業”的指稱,原告人根本沒有作出拍賣物業的申請,被告人亦沒有提出証據,証明有該項申請。就涉及原告人(a)(b)(c)三項的指控,被告人應在有關該等事項的聆訊時向主審的法官(而不是向本席)提出,以使主審法官能作出正確的判斷。 4.本庭不是上訴庭,無權對郭偉健暫委法官的判決作出批評。 5.黃慶春法官已對本案的爭議作出裁決,而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上訴,因此該裁決是本案終局的判決。本案已完結,不應與另一宗案件合併。本席撤銷被告人要求本案與DCCJ 2256/2003一案合併判決的申請。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被告人所有的申請。 訟費 6.本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作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由Messrs Stevenoon, Wong & Co.的Willy Cheng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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