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彥伊 訴 周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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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前租客。2003年4月22日,原告人提起本案的申索,她指稱被告人(業主)非法封鋪,多收租金,以致原告人不能經營她的生意,因此她要向被告人追討她的損失。2004年11月3日,黃慶春法官對原告人的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作出判決。原告人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05年4月20日,上訴庭駁回她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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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25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3年第2256號 ---------------------
-------------------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5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6年5月19日 判決書 1.藉是次傳票,原告人提出以下的“申請”:-
2.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前租客。2003年4月22日,原告人提起本案的申索,她指稱被告人(業主)非法封鋪,多收租金,以致原告人不能經營她的生意,因此她要向被告人追討她的損失。2004年11月3日,黃慶春法官對原告人的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作出判決。原告人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05年4月20日,上訴庭駁回她的上訴。 3.2005年4月6日,高勁修聆案官應被告人的申請,對原告人名下的物業 — 英皇道416號新都城大廈22字樓2219室發出絕對押記令。就此判決,原告人提出上訴,2005年5月6日,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法官駁叵她的上訴 。原告人向郭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但郭法官拒絕她的申請。2005年10月20日,上訴庭拒絕批准原告人就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申請。 4.被告人告知本庭,他還未申請拍賣原告人的物業。原告人亦沒有提出証據,証明是項拍賣申請的存在,她應在被告人要求法庭下令將她的物業拍賣時,才提出擱置該申請的要求。現時本席並不是審理拍賣她的物業的申請,因此,“擱置〈不法押記拍賣〉其物業”的申請是不恰當的。 5.本案與DCDT2010/03是兩宗案件,因此(a)項及(c)項的指稱不涉及本案。有關(b)項及(d)項的指稱,原告人應在本案正審時向主審法官提出。 6.本案已作出正審,且上訴庭對正審已作出終局的判決,因此(e)項的申請是不恰當的。 7.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庭撤銷原告人的所有申請。 訟費 8.本席頒佈臨時訟費的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作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訟 被告人:由Messrs Stevenoon, Wong & Co.的Willy Cheng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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