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Po Bor 訴 Chow Yin 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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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把臨時押記令變為永久性的押記令。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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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T201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財產扣押案件2003年第201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非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12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2月8日 判案書 1.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把臨時押記令變為永久性的押記令。 2.2006年5月19日,本庭撤銷被告人的傳票申請,並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即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該次申請的訟費。2006年8月7日,訟費評定官把訟費評定為$8,327。2006年9月18日,原告人的律師致函被告人支付該筆$8,327的款項,但被告人並無支付該筆款項。 3.就是次申請,被告人要求押後聆訊,但就這方面她說已不重要。她重覆要求本庭核對証據,並指稱本庭判決錯誤,包庇對方。她亦要求對方拿出証據。如果被告人認為本庭的判決錯誤,她應做的事就是對判決上訴。 4.她又指稱她已付了欠租的錢,但本庭已指出是次申請涉及的是訟費的事,而不是欠租的事。 5.被告人提出的,都不是有效的反對原告人申請的理由,因此,本庭准許原告人的申請,本庭把臨時押記令變為永久性的押記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就是次申請,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由Stevenson, Wong & Co.律師行Mr D Cheung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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