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可華及另一人 訴 海富苑業主立案法團及另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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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3月13日,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黃一鳴作出以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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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75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6年第75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2006年第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宣判日期:2006年5月17日 判決書 1.2006年3月13日,土地審裁處暫委法官黃一鳴作出以下命令:
2.現在第一申請人向本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3.根據第一申請人於2006年4月4日的來信,在2006年3月13日土地審裁處的聆訊時:
4.按照第十一答辯人香港房屋委員會所提出,由於申請人之申請與訟費有關,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4條3(e):
5.因為申請人未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上訴許可,所以無論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有否合理解釋,本席都不會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6.姑勿論以上法律觀點,本席先向申請人解釋:由於申請人今次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是有關訟費命令的酌情決定,然而從現有資料來看,申請人上訴的成功機會很渺茫,所以假使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逾期、假使申請人已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被拒,並已按所有程序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都不會批准申請人的申請,因此本席宣判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7.至於今天的訟費,第一申請人須支付第二及第四答辯人各100元;有關第一及第十一答辯人之訟費,須由第一申請人支付,如果雙方未能就數額達成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答辯人:由鄧王周律師行鄧偉棕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四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十一答辯人:由薛馮鄺岑律師行轉聘鮑進龍大律師代表。 第三及第五至第十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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