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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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申請人徐偉全入稟區域法院,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列》向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九巴’)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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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73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738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 2004年第919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6月1日 判案書 1.2004年申請人徐偉全入稟區域法院,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列》向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九巴’)索償。 2.徐先生指在1991年1月10日受僱於九巴期間,因工受傷。 3.徐先生指在維修車頭時,常常要用醫生聽筒檢查巴士引擎。由於聽筒不清潔,他的耳朵受感染,而傷及牙關節,更影響三叉神經線。徐先生指他目前不斷有頭痛,頸痛和左牙較痛等症狀。 4.2005年1月10日,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撤銷徐先生的索償申請。黃法官指出徐先生的申請延誤了13年,但沒有合理解釋。徐先生從來沒有向九巴指稱曾因工受傷,而九巴亦沒有保留任何聘用徐先生的記錄,故法庭不能公平、公正地處理徐先生的索償申請。 5.徐先生不滿黃法官的判決,但仍沒有在法定的28天期限內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6.2006年4月12日,徐先生提出本申請,要求本席批准他逾期上訴。徐先生指延誤是因他的“病情惡化”。 7.徐先生指的工傷意外,發生在15年前。 8.《僱員補償條例》第5條列明,僱員必需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其僱主才有責任支付補償。第14條亦列明,如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要進行法律程序追討工傷補償,他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個月向僱主發出意外通知。 9.在本案,徐先生從來沒有向九巴發出過意外通知。事實上他亦從來沒有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受傷。 10.徐先生所指的受不清潔聽筒感染,即使屬實,不構成《僱員補償條例》所指的“意外”。故徐先生無權以因工受傷而向九巴追討補償。 11.無論如何,事隔已超過10年,“九巴”沒有保留任何和徐先生聘用有關的文件,法庭亦不可能就徐先生的指稱作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12.徐先生更沒有解釋為何要在黃法官作出判決後超過1年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他指病情惡化,並非上述延誤的合理解釋。 13.本席已考慮過事件的背景,徐先生的索償申請根本沒有成功機會。本席拒絕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14.雖然代表九巴的律師有出席聆訊,但事前沒有呈交 書面陳述協助法庭,所以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判令。上述訟費判令屬暫准判令,會在本判案書頒下後14天作實。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委派黃國垣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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