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訴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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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徐偉金 先生聲稱於1991年1月10日左右,他為 九龍汽車有限公司 工作期間,耳朶受傷。同年,他辭職。然而,他延至2004年8月(即聲稱受傷日期13年半後)才申索僱員補償。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73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73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7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 2004年第919號)

申請人 徐偉金  
   
答辯人 九龍汽車(1933)有限公司  

判案書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6年7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7月14日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

1.申請人徐偉金先生聲稱於1991年1月10日左右,他為九龍汽車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耳朶受傷。同年,他辭職。然而,他延至2004年8月(即聲稱受傷日期13年半後)才申索僱員補償。

2.《僱員補償條例》有明確的申索時限,即工傷後的兩年(第14條)。一段13年半的延誤,屬十分嚴重,而延誤並非因先生不知悉他的傷勢, 因為他一直以來都有因耳朶不舒服而向多名專科醫生求診。先生也坦誠地直認他以前因對法律沒有認識,因「嫌麻煩」所以沒有展開法律訴訟,一拖再拖,延誤了向前僱主申索。

3.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於其2005年1月10日的判案書中,已詳細分析本案中各項有關的證據,在此不用重複。原審法官考慮了先生的醫生報告,也考慮了先生及答辯人的證據,尤其是先生前僱主已不能夠找到全部工作紀錄,尤其是沒有工傷報告紀錄。原審法官認為基於13年半的延誤,而第14條的例外規條又不適用,法庭已不能公正、公平地審訊這申索,所以撤銷了先生的申索。

4.這是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決,上訴法庭一般來說是不會推翻的。

5.隨著,先生擬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亦延誤了申請許可的時限。

6.2006年5月25日上訴法庭單一位法官楊振權聆訊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2006年6月1日,法官頒布判案書,拒絕了先生的申請。判決理由已在該判案書詳述,在此不用重複。

7.先生重新作出申請。本庭已考慮了在上訴文件夾中的所有文件,及先生口頭上的陳詞。本庭在本判案書上文(第4段)已解釋了法律上的限制。本庭就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法官並不可以只因為認為訴訟人是值得同情,而批准其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審法官的決定是有法律及證據支持,法律上及原則上都沒有犯錯,本庭不應推翻。先生在本上訴聆訊時所提供的新文件,亦不可見得對原審法官的裁決會有任何影响。

8.既然先生的擬上訴沒有成功機會,本庭須拒絕他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雙方同意訟費應依照勝訴一方所得的一般原則而定,所以本庭命令先生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唐思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