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顧主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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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法官在2005年8月1日作出的命令的第1段,要顧先生在命令頒下之後14天內存檔,兼送達對方一份補充宣誓書,以支持顧先生的說法。他當時說呈請人未能滿足《破產條例》第4條第1款裡面任何一個理由。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3394/2005
Court
HCB
Date29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339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3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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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欠債人顧主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formerly known as DAO HENG BANK LIMITED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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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

審訊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書

1.本席現在處理呈請人就修訂呈請書內容的申請。

2.關法官在2005年8月1日作出的命令的第1段,要顧先生在命令頒下之後14天內存檔,兼送達對方一份補充宣誓書,以支持顧先生的說法。他當時說呈請人未能滿足《破產條例》第4條第1款裡面任何一個理由。

3.顧先生在補充誓章(一)裡面,有處理到他的香港居籍和他是否平常居於香港的課題,他在這宣誓書裡面還說平常不是居於香港,也沒有在香港的居住地址,他更說在2005年5月4日及之前因為經濟理由,已經結束了他的顧氏皮草公司,故此,本席認為顧先生已經根據關法官的命令,就《破產條例》第4條1款裡的各種理由,提出了他的觀點。

4.呈請人代表黃勝先生亦已在2005年8月20日存檔的第5份誓章裡面,回應了顧先生在補充誓章(一)內的說法。黃先生在他的第5份誓章談及顧先生的居籍,和他在香港經營的幾間有限公司,與及他在這些公司的周年申報表內填報的住址。最後黃勝先生說顧先生的居籍是在香港,他更說顧先生在2002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期間在香港有居住地方,並於同期在港經營生意。

5.顧先生在2005年8月27日做了一份回應〈Fifth affirmation of Wong Shing〉的誓章,堅持他並非定居於香港,並解釋他向公司註冊處提供的紀錄,是在各有限公司在港定居的董事的要求下作出,他只是把其他董事的物業登錄為他的通訊地址,而這些地址並非他的居所,他更重複說顧氏皮草公司已結業。

6.從上述可見,雙方已就《破產條例》第4條1款內各種理由,根據關法官的命令作出探討與討論。

7.再者,雙方在口頭證供和盤問時也處理了所有第4條1款內的各種理由,所以雙方其實已清晰和徹底地處理過第4條1款的各種理由。

8.現在呈請人申請修改呈請書,以加入《破產條例》4(1)(b)和(c)節兩項理由,只是技術上的修改,並不會影響案件一貫的準備與案件的整個審訊過程,也沒有對顧先生造成任何損害,所以本席批准這申請,但呈請人要在今日之後的3天內,將一份正式以打字方式做好的經修訂的呈請書存檔入法庭,兼派送給顧先生。

9.現時本席將這份暫時草擬的經修訂的呈請書放入文件冊,作為文件冊的4A、4B、4C、4D頁。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戴鄧莊李律師行律師轉聘大律師林嘉仁先生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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