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李慨俠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51/2006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y 2006.

1. 本呈請是基於日期為2004年12月17日的訟費評定證明書提出,所涉債項約為12萬9千多元。

Case No.HCB 351/2006
Court
HCB
Date29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3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351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李慨俠事宜

由債權人白沙灣遊艇會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日期為2004年12月17日的訟費評定證明書提出,所涉債項約為12萬9千多元。

2.債務人在本呈請聆訊時,提出多項反對理由,其中包括:

(1) 有關訟費判令應已在較早前上訴時被撤銷。

(2) 債務人有足夠能力支付所涉債項。

(3) 債務人可於今日起計160天內,將等同所涉債項的款項繳存法庭,待呈請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另訴訟審結後處理本呈請。

3.呈請人認為,債務人提出的各種理據,均並非足以撤銷或押後本呈請的充分理據。

4.本席同意。故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須支付所涉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賀智,鄧明駿律師行轉聘黃炎漢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Mr B Cheng代表

有關債務人李慨俠事宜 [HCB 351/2006] | Babel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