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李慨俠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51/2006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y 2006.
1. 本呈請是基於日期為2004年12月17日的訟費評定證明書提出,所涉債項約為12萬9千多元。
Case No.HCB 351/2006
Court
HCB
Date29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
HCB 3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351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李慨俠事宜 由債權人白沙灣遊艇會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日期為2004年12月17日的訟費評定證明書提出,所涉債項約為12萬9千多元。 2.債務人在本呈請聆訊時,提出多項反對理由,其中包括:
3.呈請人認為,債務人提出的各種理據,均並非足以撤銷或押後本呈請的充分理據。 4.本席同意。故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須支付所涉訟費。
債權人:由賀智,鄧明駿律師行轉聘黃炎漢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Mr B Cheng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