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少華 訴 柯碧芹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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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2001年起,本申請中的各當事人在高等法院興訟不下七次,以下是和本申請有關聯的訴訟的摘要: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163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63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05年第1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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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976宗2005年7月6日的絕對押記令事宜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9A條及第31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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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侯少華  
   
第一被告人 柯碧芹  
第二被告人 張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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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郭慶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 6月30 日

  決

引言

1.自2001年起,本申請中的各當事人在高等法院興訟不下七次,以下是和本申請有關聯的訴訟的摘要:

HCA 3986/01

2.於2001年,侯少華(“侯女士”)向柯碧芹(“柯女士”)興訟,案件編號為HCA 3986/2001。

3.2003年5月27日,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宣告判決,其中並命令柯女士製備帳目。各當事人並沒有針對這項判決提出上訴,也沒有仍未了結的上訴。

4.2003年10月16日,任懿君法官作出兩項命令:

(a) 命令柯女士支付700,000元;以及

(b) 指令柯女士製備帳目。

5.2003年11月11日,柯女士不服任懿君法官上述兩項於2003年10月16日作出的命令,提出兩項上訴,案件編號分別為CACV 3239/03和CACV 3240/03。這兩項上訴仍未了結。

6.柯女士沒有遵行任懿君法官於2003年10月16日作出的指示,被任懿君法官於2005年6月21日裁定藐視法庭,判入獄三個月,刑期由2005年6月16日起計算。

HCA 976/04

7.於2004年,侯女士向柯女士和柯女士的丈夫張光權(“張先生”)興訟,案件編號為HCA 976/04,侯女士和丈夫分別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案中另有兩名被告人。

8.2005年3月22日,任懿君法官登錄判柯女士、張先生及另外兩名被告人敗訴的判決,以及命令上述各人支付訟費,訟費經評估為273,000元。

9.各當事人沒有針對任懿君法官於2005年3月22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10.2005年7月6日,侯女士取得絕對押記令。

11.柯女士和張先生於2005年11月8日發出傳票,但傳票於2006年1月16日被任懿君法官撤銷。

12.各當事人沒有針對任懿君法官於2006年1月16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但發出一份傳票。見下述HCMP 1187/06。

HCMP 1187/06

13.2006年6月14日,柯女士和張先生發出傳票,案件編號為HCMP 1187/06,提出以下要求:

“(1) 請求上訴法庭批准本申請延展上訴期限許可。

(2) 在本案未能得到上訴最終裁決之前,請頒令法庭不能執行HCMP 1634/2005案的判令。”

14.這份傳票已排期聆訊,將於2006年7月11日由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審理。

HCMP 1634/05

15.被告人沒有支付任懿君法官於2005年3月22日在HCA 976/04一案中命令支付的273,000元,侯女士於是展開訴訟,案件編號為HCMP 1634/05,以強制執行她在HCA 976/04一案中所取得的絕對押記令。

16.2005年11月28日,聆案官許家灝命令出售兩項柯女士和張先生名下的物業,該項命令並於2006年2月27日蓋上印章。2006年2月27日,法庭修訂該項命令,經修訂的命令於2006年3月1日蓋上印章。命令的第12段規定:“暫緩執行本命令直至被告人在高等法院第976/2004案中之各方傳票(發出日期為2005年11月8日)得到最終裁決或就本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如有的話)得到最終裁決,以最遲者為準,或法庭另有命令”。

17.如上文第11段所述,柯女士和張先生在2005年11月8日發出的傳票(案件編號HCA 976/04),於2006年1月16日被任懿君法官撤銷。其後差不多過了5個月,柯女士和張先生都沒有就任懿君法官在HCA 976/04一案中所作的命令展開任何法律程序。直至2006年6月14日,柯女士和張先生才在案件編號HCMP 1187/06 發出一份傳票.

18.柯女士或張先生到了2006年5月17日仍沒有針對聆案官許家灝於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當時已經過了超過五個半月。

19.2006年5月17日,原告人發出合併管有令狀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本席席前的申請

20.2006年5月29日,柯女士和張先生發出傳票(案件編號HCMP 1634/05),要求“擱置執行法院於2006年5月17日頒佈的命令”,理由是“自法院頒佈了該項命令後,有特殊的情況出現引致該項命令不宜執行”。這份傳票將於2006年6月12日在聆案官蘇禮仁席前進行聆訊。2006年6月12日,聆案官蘇禮仁把該項申請連同下一段中所述的傳票轉交本席審理。

21.柯女士和張先生發出一份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4日(星期日)的上訴通知書(案件編號HCMP 1634/05),針對聆案官許家灝於2006年1月5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要求 “終止執行本案的命令,直至與本案有關的案件HCA 976/2004一案得到上訴的最終裁決,以及本案的命令得到合理公平的裁決(申請逾期上訴)”。這上訴於2006年6月16日由本席審理。

22.2006年6月16日,本席展開聆訊。柯女士、張先生和侯女士的律師都同意,關於訟費的決定,須依從訴訟結果而定。本席已通知各當事人法庭會發下判決書。

註明日期為2006年5月29日的傳票

23.在他們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1日的誓章中,柯女士和張先生提出以下理由以支持其傳票中的申請:

“1.  第二被告人張光權的父親於2006年5月29日病逝,需要時間辦理先人的後事。

2.  就與本案有關的原本案件HCA 3986/2003所頒發的兩項命令已申請上訴中。”

24.註明日期為2006年5月17日的合併管有令狀及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是根據上文第16段中所述的命令發出的。

25.針對上文第16段中所述的、聆案官許家灝於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在張先生的父親去世前許多個月已經屆滿。

26.針對上文第8段和第11段中所述的、任懿君法官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的期限,在張先生的父親於2006年5月29日去世前許多個月已經屆滿。

27.柯女士和張先生根本不能用張先生的父親的逝世來解釋他們為何待到其父親去世前後才申請上訴,因當時已逾期多個月。

28.上文第3段已指出,各當事人沒有針對任懿君法官於2003年5月27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也沒有仍未了結的上訴。CACV 339/03和CACV 340/03是針對兩項於2003年10月16日作出的命令提出的上訴,而該兩項命令是依據任懿君法官2003年5月27日的判決作出的,該判決現已成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判決。

29.柯女士和張先生提出這兩項上訴至今,已過了超過兩年半,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作出努力或應盡的努力來進行上訴,他們兩人也從沒提出他們可會有任何機會或任何合理機會上訴得直。

30.本席認為,他們並未能就註明日期為2006年5月29日的傳票提出任何理據。

註明日期為2006年5月29日的傳票的處置

31.本席撤銷註明日期為2006年5月29日的傳票,並判柯女士和張先生須付予侯女士訟費,包括所有保留待決的訟費;訟費一經評定,須即時支付。

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4日的上訴通知書

32.本席首先處理針對聆案官許家灝作出的命令的上訴。如上文第16段所述,該項命令是於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並非如柯女士和張先生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4日的上訴通知書中所指的於2006年1月5日作出。他們未能提出任何足以讓他們逾期提出上訴的理由,而本席亦拒絕延長期限。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4日的上訴必須駁回。

33.無論如何,柯女士和張先生都未能就針對聆案官許家灝的命令的上訴提出任何依據,這是本席認為必須駁回有關上訴的另一項理由。

34.再者,於2006年6月4日,即有關上訴通知書的日期,並沒有人就上文第8段和第11段中所述的、任懿君法官於2005年3月22日和2006年1月16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或申請逾期提出上訴。HCMP 1187/06一案中的傳票是到了2006年6月14日才發出的,即本席現正處理的這項聆訊的兩天前。這是必須駁回上訴的第三項理由。

35.柯女士和張先生都從沒提出他們在HCMP 1187/06一案中的申請可會有任何成功機會或任何合理成功機會。這是上訴必然失敗的第四項理由。

36.柯女士和張先生也從沒提出他們針對任懿君法官於2005年3月22日和2006年1月16日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提出的上訴可會有任何機會或任何合理機會得直。這是這份上訴必然失敗的第五項理由。

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4日的上訴通知書的處置

37.註明日期為2006年6月4日的上訴予以駁回,柯女士和張先生須付予侯女士訟費;訟費一經評定,須即時支付。

  (郭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原告人:由侯劉李楊律師行劉穎賢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