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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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管有應課稅輕質柴油的控罪(分別涉及8 公升及25 公升輕質柴油),就兩罪各被判入教導所,同期執行。現上訴人對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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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8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2006年第48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6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1日 裁決日期:2006年7月11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承認兩項管有應課稅輕質柴油的控罪(分別涉及8 公升及25 公升輕質柴油),就兩罪各被判入教導所,同期執行。現上訴人對刑期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2.根據裁判官所列舉的承認案情顯示,上訴人當時在該停車場駕駛著一部密斗貨車。該貨車載貨間載有:
而小型貯油桶和車本身油缸內的物品被確定為輕質柴油。 3.上訴人承認知道載貨間載有輕質柴油。而呈堂照片顯示該貨車被用作搬運非法燃油。 判刑理由 4.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內指:
上訴理據 5.上訴人代表周慶澎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原審裁判法官就該兩項罪行之判刑逞明顯地超乎適度,尤其是原審裁判法官未有足夠及充份考慮以下各點:
6.周律師特別引用終審庭案例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1 HKC 1支持其論點。周律師亦引用上述案例及案例HKSAR v. Leung Shuk Yee, HCMA334/2001,指本案上訴人的情況與上述兩宗案例的上訴人情況相若;基於罪行輕微,法庭不應以教導所作為處罰。 7.周律師亦澄清其實上訴人並非有三次刑事紀錄,而是有兩次紀錄。他兩次均被判接受感化令,其後因違反第二次的感化令而被判往勞教中心。 8.周律師亦引述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樹輝,HCMA1065/2000 ,指在本案並無如羅樹輝 案件般有令案情更為嚴重的元素:即因有油站接近民居,令市民生命財產被受威脅。 9.周律師指上訴人坦白認罪,對司法制度有合理的期望,他會得一洽當懲處。若不理案情是否嚴重,而單以「為上訴人好」此出發点而判處上訴人接受教導所令,會令上訴人心感不忿。 答辯人回應 10.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在書面回應提供案例HKSAR v. Li Xinnian & Others, HCMA50/2004, (unreported)作參考。該案是關乎管有輕質柴油判刑方面的問題。 11.潘律師同意裁判官在本案的量刑頗為嚴峻,但他指可以給上訴人一改過自新的機會——因上訴人已經兩次接受感化,及一次被判入勞教中心了。 裁定 12.在黃振昌 一案中,終審法院常務法官李義有以下的指引:
13.裁判官在判刑時說「惟為了被告自身也好,或為公眾利益也好,本席決定採納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所作的 [建議] 判上訴人去教導所」,可見裁判官並無依據黃振昌 的指引,按步就班行事,而只是依賴有關報告的建議。 14.本席絕非否定有關報告建議的作用。本席認為報告及建議有一定的作用,但裁判官仍然需要作出考慮,有關建議是否恰當。 15.本席接納及認同周大律師的陳詞及見解。 16.故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教導所令擱置,改判一個令上訴人能即時獲釋的監禁刑期。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杜林律師事務所轉聘周慶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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