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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49/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06.
1. 申請人是婚姻訴訟案2002年第9602號的答辯人(亦是本上訴的上訴人)。他不服本庭在2006年3月29日宣告的判決,提出本申請,要求本庭決定,終審法院應受理他擬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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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349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02年960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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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6年7月13日 判案日期:2006年7月13日 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是婚姻訴訟案2002年第9602號的答辯人(亦是本上訴的上訴人)。他不服本庭在2006年3月29日宣告的判決,提出本申請,要求本庭決定,終審法院應受理他擬提出的上訴。 2.本庭上述的判決,推翻了家事法庭在2004年4月27日宣告的判決,並頒布以下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即是: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
本庭上述的判決,屬第22(1)(b) 條所指的“非正審判決”。 4.申請人在本申請提出的理由,不符第22(1)(b) 條列載的條件。故此,本庭拒絕本申請。
呈請人(答辯人):自行應訊 答辯人(上訴人):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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