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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2004年第34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婚姻訴訟案2002年第9602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6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2月23日 判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判決書: 1.2006年1月13日,CACV 349/2004上訴人(以下簡稱 “丈夫”),以傳票方式向上訴法庭申請以下的命令:
該申請的背景如下。 2.1990年,雙方結婚,1991年及1994年,兩兒子出生。2002年,妻子入稟法庭,以丈夫不合理行為的理由,申請離婚(FCMC 9602/2002)。丈夫反對該申請。 3.2004年7月5日,妻子申請撤回FCMC 9602/2002之呈請書,及要求法庭批准她存檔另一份以分開兩年為據的呈請書,申請離婚。2004年7月21日,家事法庭批准妻子擱置FCMC 9602/2002及存檔另一份離婚呈請書。2004年8月3日,妻子存檔新的離婚呈請書(FCMC 8333/2004)。 4.與此同時,2004年4月27日,家事法庭葛倩兒暫委法官處理了丈夫的“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maintenance pending suit)(簡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這申請由丈夫提出,要求妻子為兩名兒子提供候訊期間贍養費。 5.2004年4月27日,葛法官頒令撤銷丈夫該申請。 6.丈夫欲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在HCMP 1285/2004一案向上訴法庭申請批予上訴許可。 7.2004年11月12日,本庭作出判決(判決理由書於2004年12月15日頒下)。本庭給予丈夫上訴許可,即本上訴(CACV 349/2004)。換言之,本上訴只是有關丈夫向妻子要求提供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 8.法庭確立已久的原則是: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法官不應對與訟各方的資產詳加審查。(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Halsbury’s 香港法例]第12冊第677頁第180.413段)。該類申請的證據需求, 亦應該相符。況且,現已是上訴階段。丈夫現向上訴法庭申請命令妻子披露文件及資料,正是企圖要求上訴法庭對與訟各方的資產詳加審查。丈夫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可能在將來家事法庭考慮附屬濟助(ancillary relief)時會有幫助,但在本上訴(即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上訴),程序上有違上文所提及的原則。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丈夫2006年1月13日的傳票。既然雙方沒有律師代表,又稱沒有工作,所以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呈請人(上訴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4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