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 訴 Ccw

Case No.CACV 349/20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Feb 2006
Judge袁家寧
Case Document
100%

CACV 34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2004年第34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婚姻訴訟案2002年第9602號)

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LSY  
   
答辯人 CCW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6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2月23日

判決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下判決書:

1.2006年1月13日,CACV 349/2004上訴人(以下簡稱 “丈夫”),以傳票方式向上訴法庭申請以下的命令:

“向法庭申請要[上訴答辯人](以下簡稱‘妻子’)披露提供掩藏維生金錢經濟能力來源文件證明以支持在法庭作的口供命令”。

該申請的背景如下。

2.1990年,雙方結婚,1991年及1994年,兩兒子出生。2002年,妻子入稟法庭,以丈夫不合理行為的理由,申請離婚(FCMC 9602/2002)。丈夫反對該申請。

3.2004年7月5日,妻子申請撤回FCMC 9602/2002之呈請書,及要求法庭批准她存檔另一份以分開兩年為據的呈請書,申請離婚。2004年7月21日,家事法庭批准妻子擱置FCMC 9602/2002及存檔另一份離婚呈請書。2004年8月3日,妻子存檔新的離婚呈請書(FCMC 8333/2004)。

4.與此同時,2004年4月27日,家事法庭葛倩兒暫委法官處理了丈夫的“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maintenance pending suit)(簡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這申請由丈夫提出,要求妻子為兩名兒子提供候訊期間贍養費。

5.2004年4月27日,法官頒令撤銷丈夫該申請。

6.丈夫欲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在HCMP 1285/2004一案向上訴法庭申請批予上訴許可。

7.2004年11月12日,本庭作出判決(判決理由書於2004年12月15日頒下)。本庭給予丈夫上訴許可,即本上訴(CACV 349/2004)。換言之,本上訴只是有關丈夫向妻子要求提供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

8.法庭確立已久的原則是: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申請,法官不應對與訟各方的資產詳加審查。(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Halsbury’s 香港法例]第12冊第677頁第180.413段)。該類申請的證據需求, 亦應該相符。況且,現已是上訴階段。丈夫現向上訴法庭申請命令妻子披露文件及資料,正是企圖要求上訴法庭對與訟各方的資產詳加審查。丈夫所要求的文件及資料可能在將來家事法庭考慮附屬濟助(ancillary relief)時會有幫助,但在本上訴(即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上訴),程序上有違上文所提及的原則。

9.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丈夫2006年1月13日的傳票。既然雙方沒有律師代表,又稱沒有工作,所以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呈請人(上訴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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