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髮型(商號) 訴 the Sun News Ltd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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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11月11日,太陽報在D7版投訴專欄以“效果差強人意「免費重做」無保障”和“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為標題刊登了兩宗讀者投訴。其中一宗涉及旺角 匠心 髮型(下稱“ 匠心 ”)。該宗投訴以“申訴一,三天膊頭以下無直髮效果”為標題,作出以下報導: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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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24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2年第3236號)
聆訊日期: 2006年3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4月2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2001年11月11日,太陽報在D7版投訴專欄以“效果差強人意「免費重做」無保障”和“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為標題刊登了兩宗讀者投訴。其中一宗涉及旺角匠心髮型(下稱“匠心”)。該宗投訴以“申訴一,三天膊頭以下無直髮效果”為標題,作出以下報導:
2.太陽報亦以“從未接獲相關投訴”為標題刊登了匠心的以下回應:
3.太陽報在“匠心髮廊承諾持收據或十四天內有問題的顧客可獲免費重做”的標題下刊登了匠心發出的以下書面保證:“首創「服務前後即影即有」相片比較(只影頭髮),所有直髮服務均發出保證收據,十四天內有問題免費重做”。太陽日報亦刊登了一張有關的現沽單和一張梁小姐頭髮的特寫照片,而照片下有“梁小姐惠顧負離子直髮後數天,即發現膊頭以下的頭髮鬈曲「翹起」”的評論。 4.另外,在上述報導的底部,太陽報刊登以下三則相關報導:
5.匠心指上述報導有誹謗成分,故在2002年9月入稟高等法院,由其股東之一蔡銓友先生(‘蔡先生’)代表向第一被告太陽日報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太陽日報出版人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太陽報”)索償。 6.匠心指有關報導失實,對其業務及聲譽有關鍵性的損害及影響,導致其營業額大跌,跌幅每月平均超過20萬元。 7.太陽報承認有刊登過上述報導,但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8.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庭鍾安德法官在沒有陪審團參予下審理。 9.原審時匠心由亦是由蔡先生代表。蔡先生在作供時除了力指太陽報的報導失實外,亦指在2001年10月17日,他整個下午都身在匠心,但梁小姐並沒有作出任何投訴。蔡先生暗示梁小姐是說謊誣告匠心。 10.太陽報則傳召多名證人詳述梁小姐的投訴和太陽報處理梁小姐投訴的經過。太陽報強調報導內容真確,手法亦是專業和負責任的。 11.2005年7月29日,鍾法官頒下判案書,裁定匠心敗訴。鍾法官撤銷匠心的索償,並下令其支付有關訟費。 12.匠心不服鍾法官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原審法官的裁定 13.雖然鍾法官認為匠心在狀書中只列出大標題:“效果差強人意「免費重做」無保障”和“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未有清晰地列明涉案報導的誹謗性涵義,但他裁定該報導的整體釋義有以下誹謗涵義:
14.但鍾法官不接納匠心提出的“影射”訴因。他指出根據有關法例,要以“影射”支持誹謗的聲稱,匠心必須提供有關事實及事實的詳情支持“影射”的指控,但匠心不但沒有在狀書列明所需詳情,更沒有提供足以支持“影射”訴因的證據,因此“影射”指控不成立。 15.經考慮雙方證人的證供及無爭議的證據,鍾法官亦作出以下事實裁定:
16.原審時,代表匠心的蔡先生同意涉案文章發佈時,場合屬有限制特權的範疇,但太陽報發佈該文章時是對匠心懷有惡意,故不能受該特權的保護。 17.鍾法官考慮過有關案例後,認同太陽報刊登涉案文章時確符合有限制特權的要求。鍾法官指出匠心並沒有在其狀書內列出其聲稱太陽報懷有惡意的必要詳情。鍾法官亦裁定以案件的整體情況,完全沒有資料或證據顯示太陽報懷有惡意。 18.雖然太陽報未能傳召梁小姐出庭作證,但鍾法官根據《證據條例》第47(1)條接納梁小姐向太陽報記者的聲稱和傳真資料為傳聞證供,並裁定涉案文章的內容屬實,因此太陽報能以“有理可據”為答辯理由,而根據梁小姐的指稱,太陽報在涉案文章的評論亦屬公允評論。 19.鍾法官指單憑匠心在狀書列出的標題,不能顯示和匠心有關而一般讀者不可能理解涉案文章所指的是蔡銓友先生。這點對匠心的索償不利。 20.但最後鍾法官裁定太陽報提出的答辯理由:包括有限制特權、有理可據、公允評論及報導不指匠心等全部成立。 21.鍾法官亦裁定蔡先生就案發當日的記憶和其聲稱的損失所作的證供都不合信,故不能依賴他的證供行事。 上訴理由 22.匠心指涉案文章,包括大標題都明顯是針對匠心,因此鍾法官不應指大標題不是涉指匠心。蔡先生力稱太陽報對大標題和匠心有關一事並無異議。蔡先生列出20個“明確錯誤”以證明鍾法官裁定大標題不涉指匠心的決定不妥。 23.蔡先生強調原審時太陽報沒有將梁小姐的身份資料送交法庭,亦沒有提供她的誓詞為證;梁小姐更沒有出庭作供,因此法庭沒有基礎裁定有關文章報導的內容確曾發生。無論如何,蔡先生指太陽報的報導內容與其記者記錄梁小姐投訴的內容不符。 24.蔡先生亦強調,根據記錄,梁小姐極其量只是指出匠心的經理或髮型師在審核過梁小姐的頭髮後,表示梁小姐的髮質屬粗碎,頭髮亦沒有翹起,所以無需重做,而非報導所稱:“梁小姐說過做完負離子直髮之後,就算頭髮是有翹起,都是屬於沒有問題的”。因此太陽報的有理可據答辯理由不成立。既然有理可據不成立,公允評論亦欠事實基礎,故亦不能成立。 25.蔡先生力指鍾法官沒有明確指出憑藉甚麼證據以確立“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陳述全部屬實,因此「有理可據」的辯因不能成立。 26.蔡先生亦力申梁小姐的投訴信沒有顯示有人曾向他指稱「做完負離子直髮服務後,即使頭髮有翹起的情況,都是屬於無問題」。 27.蔡先生指「傳聞證據」是不能確立「有理可據」的辯因,他援引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10th Edition)和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8th Edition),特別是Clerk & Lindsell on Torts第22-79段列出的Stern v Piper and others [1997] QB 123案,支持其立場。 28.蔡先生強調,在本案太陽報沒有就梁小姐的經歷,向匠心送達傳聞證據通知書,因此鍾法官不應接納梁小姐的經歷為傳聞證據,更不應根據該些傳聞證據來確立有理可據的辯因。 29.蔡先生亦強調,梁小姐是恐怕出庭會有危險不願出庭,而非鍾法官在判案書所稱梁小姐不知所踪。 30.蔡先生強調,既然太陽報不能證明匠心髮型師有說過「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屬實,故不能依賴公允評論為答辯理由。 31.蔡先生亦強調太陽報是知悉上述標題內容不是全部屬實,卻仍然以該內容作為評論基礎,故評論具惡意而公允評論便不能成立。 32.蔡先生指,要享有“受約制特權”太陽須證明其報導屬實或沒有妄顧其報導是否屬實,亦不具惡意 - 即沒有間接或不正當動機。蔡先生重申太陽報沒有證明有關報導符合上述要求,亦沒有達到“理性新聞從業員”應有的標準,故不能依賴“受約制特權”的辯因。 33.蔡先生力稱在其答覆書,匠心已有用極其冗長的篇幅“狀訴被告人妄顧陳述是否屬實等事項”,而該聲稱已應被推論為具惡意的指控,因此鍾法官不應指匠心沒有在狀書指太陽報具惡意。 34.蔡先生重申太陽報憑空杜撰「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侮辱點就足以證明太陽報具有惡意。 35.蔡先生亦力稱太陽報作出有關報導時具有不誠實及不正當的動機,故不能依賴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 [2001] 2 AC 127一案賦予傳媒的保護。 討論 36.就涉案標題是否涉指匠心,本庭同意蔡先生的分析。 37.考慮上述問題,須考慮太陽報的整體報導。大標題只是報導的軀殼,實質須審視報導的內容。 38.當審視報導的整體內容時,“效果差強人意,「免費重做」無保障”,“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標題所指的商號明顯是匠心。 39.在本案匠心是合夥商號,有兩名以上合夥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81號命令,合夥商號可以用商號名稱為原告提出申索。 40.匠心是指太陽報的報導針對以匠心為名的合夥商號,並不涉及任何個別合夥人的聲譽,因此匠心是以合夥商號名義向太陽報興訟,要求太陽報賠償合夥商號因報導帶誹謗性而對合夥商號做成的營業損失。 41.雖然在多次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匠心只列出報導的大標題而沒有將報導的全文詳細複述,但匠心是有提及報導的部份內容,亦有指報導內文是“有關人仕撰寫的”。 42.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為鍾法官不應以匠心在狀書中只列出上述的大標題為誹謗涵義的唯一部份為理由,而裁定有關誹謗陳述並無涉指匠心。 43.事實上,誠如蔡先生正確指出太陽日報在其抗辯書並沒有否認有關標題涉指匠心,太陽報亦理應受其抗辯書的內容所規範。 44.如任何人發佈針對合夥商號的誹謗言論,合夥商號的所有合夥人可以一起以商號名稱提出索償訴訟為合夥商號追討賠償(見E.E.P.T.U. v Times Newspapers [1980] QB 585,第595頁)。 45.鍾法官裁定有關報導的整體釋義,具誹謗性涵義。鍾法官的裁定明顯是對的,而太陽報亦沒有就鍾法官的上述裁決提出異議。因此本庭只需考慮太陽報能否確立有理可據或公允評論或「有限制特權」的答辯理由。 46.在考慮上述議題時,本庭認為應將有關報導分為兩個部份;即“效果差強人意「免費再做」無保障”和“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標題和報導梁小姐投訴的整體內容。 47.梁小姐投訴內容明顯是報導的‘事實’根據,該‘事實’是真是假,則作別論。太陽報在投訴內容所報導的‘事實’建基在太陽報記者蔡傳威在2001年10月17日接獲梁小姐的電話及就梁小姐的投訴所作的記錄、施慧玲跟進事件時和梁小姐交談的記錄、2001年10月18日梁小姐傳真給太陽報的書面投訴及在當天太陽報為她拍下其頭髮狀況的照片。 48.梁小姐的傳真內容和蔡傳威所作的記錄逐一詳列如下:
49.匠心的立場是指梁小姐沒有出庭作供,因此上述記錄和傳真內容屬傳聞證供,法庭不應接納為證。 50.法庭有酌情權接納傳聞證據為證(見《證據條例》第47條)。 51.蔡先生指太陽報沒有就梁小姐的指稱向匠心送達傳聞證據通知書。即使蔡先生所稱屬實,這點並不影響有關證據的可接納性(見《證據條例》第47A(4)條)。 52.梁小姐的投訴及其投訴內容已在太陽報傳召的證人的供詞內多次提及。該等證人供詞在審訊前已傳檔及送達匠心。 53.蔡傳威明確指出他在2001年10月17日將梁小姐的投訴準確地記錄下來而有關的記錄亦一早已作披露。 54.施慧玲亦有跟進梁小姐的投訴,抱括和梁小姐直接對話。施小姐有將梁小姐的投訴在其證人供詞詳細列出。施小姐亦在其證人供詞中提及梁小姐的投訴傳真及明確表示事後不能再聯絡上梁小姐。 55.梁少儀在證人供詞有交待她和梁小姐拍照,顯示其頭髮狀況的經過。報導內亦刊有匠心發出的一份寫明顧客是Shirley Leung(梁姓女士)的收據副本,收據上蓋有重做保證。 56.匠心必然知悉太陽報有採取所有合理步驟尋求梁小姐出庭作證, 但因為和梁小姐失去聯絡, 而要依賴傳聞證供證明其報導真確。 57.事實上原審時, 匠心雖然不同意梁小姐的投訴內容屬實,但沒有表示反對有關證據的可接納性。匠心亦表示對太陽報證人的證言和呈堂文件全不爭議。 58.在以上種種情況下鍾法官接納有關傳聞證據為呈堂證據絕對是正確合理的決定。 59.梁小姐的投訴,經太陽報多次查證。梁小姐亦有親自和太陽報職員會面並容許太陽報為她拍照為證。太陽報亦就梁小姐的投訴向匠心求證。鍾法官在考慮整體證據後裁定蔡傳威就梁小姐投訴所作的記錄和梁小姐的傳真內容屬實,並接納梁小姐以下陳述:-
60.太陽報的報導並非複述謠言。太陽報是根據投訴,作出合理和充份調查,包括向匠心求證後,認定梁小姐的投訴真確,才作出有關報導。太陽報的立場是報導內容屬實。太陽報並非是以複述他人言論為答辯理由。蔡先生援引的 “repetition rule”及Stern v Piper [1997] QB 123, 不適用。 61.鍾法官裁定太陽報的報導真確,符合梁小姐的投訴。鍾法官亦裁定梁小姐投訴亦是真確。鍾法官的裁決是有根據,亦是合理的,並無違反Aktreselskabet Dansk Skibsfrnansiering v Wheelock Marden & Co Ltd & others [1998] 3 HKC 153, 陳敏玲 訴 陳耀煌 CACV 14/2003;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1 HKC 601 等案定下的法律原則,本庭沒有基礎更改。 62.從蔡先生的陳述顯示,匠心並非反對太陽報報導梁小姐投訴的內容而是反對報導的標題,特別是“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標題。 63.蔡先生強調根據梁少儀、蔡傳威、施慧玲等人的供詞,梁小姐根本沒有指稱“匠心的成員曾經向她說過”做完負離子直髮服務後,頭髮就算有翹起的情況,都是屬於無問題”。因此當鍾法官指太陽報作出“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這「侮辱點」後,而這「侮辱點」並沒有證據支持,鍾法官不應裁定公允評論的答辯理由成立。 64.鍾法官並沒有裁定“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標題是太陽報報導「侮辱點」。 65.鍾法官在其判案書第53段明確指出他所指的「侮辱點」是判案書第19段所指的事項,該些事項亦在本判案書第13段複述。 66.事實上當細心審閱“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標題後,不難發現該標題並非單是‘事實’的陳述,而是包括評論。當考慮某用詞是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時,必須根據用詞本身決定,決定時當然要將整個報導上文下理考慮在內(見Cornwell v Myshow [1987] 1 WLR 630,第 637-638頁, Jegaretnam v Goh Chok Tong [1989] 1 WLR 1109,第1113頁)。 67.“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標題,可分成三個部份:
68.第一和第三部份屬事情陳述,根據梁小姐的投訴作出,反映梁小姐做完負離子直髮後,頭髮有翹起的情況,而匠心髮型師審核頭髮後,認為沒有問題無須重做。將整個報導的上文下理一起考慮時,上述的第一和第三部份只不過是將梁小姐的投訴內容簡化作為標題刊發,和投訴內容是一致的。 69.第二部份所用的“竟”字,當然是帶有批判成份,而整個標題可被視為是太陽報對事件的評論。 70.考慮有關報導的上文下理後,對上述標題的合理演繹是梁小姐做完負離子直髮後有頭髮翹起情況而向匠心投訴時,匠心髮型師審核頭髮後「竟然」說沒有問題,無須重做。 71.蔡先生不停重複強調上述標題是指“匠心的成員曾經向梁小姐說過「做完負離子直髮服務後,頭髮就算有翹起的情況,都是屬於無問題”。他指匠心成員只是說梁小姐的髮質屬粗碎,又說她的頭髮已很直,所以無需重做。 72.本庭不認同蔡先生對上述標題的演繹方法。梁小姐的投訴顯示, 做完負離子直髮後三天,頭髮已經翹起,因此她作出投訴並要求重做。但匠心只幫她洗頭及吹頭,然後以她的髮質屬粗碎及頭髮已很直為藉口,推卸責任,不履行承諾,拒絕為梁小姐重做。當然2001年10月18日拍下梁小姐頭髮狀況的照片亦支持她的投訴。當時,梁小姐的頭髮明顯有翹起情況,但匠心卻罔顧事實,強稱梁小姐的頭髮沒有翹起,匠心是以取巧手法,拒絕履行承諾。 73.考慮上述標題時,理應將整編報導考慮在內。太陽報的報導內容明顯屬實。“負離子直髮翹起”“稱無問題”亦正確反映梁小姐的投訴,也與梁小姐傳真所述,負責人說如有問題可憑單重做的事實脗合。鍾法官裁定太陽報能以有理可據為抗辯理由是正確的裁定。 74.有關評論是否公允需以客觀態度考慮。測試點是被告人所表達的意見是否任何人,不論如何固執和有偏見,都會忠誠採納。 75.在本案梁小姐花費400元惠顧匠心,做負離子直髮時獲保證,如效果不如理想,可在14天內憑收據要求重做。但三天後梁小姐發覺頭髮全無直髮效果,更有翹起現象,故向匠心投訴要求重做,但匠心先幫梁小姐洗頭及用風筒吹後,然後說她的髮質粗碎,做完的效果是這樣的,而又說她的頭髮已很直,無須重做。匠心的做法明顯是取巧,亦是違背它作出的承諾,即14天內有問題免費重做的承諾。 76.在上述情況下,太陽報刊登“效果差強人意「免費重做」無保障和“負離子直髮翹起竟稱無問題”的評論是公允的,亦是有理可據的。 77.作為傳媒之一,太陽報有責任向大眾披露社會上不平事項,包括某些店鋪的不當作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在本案,太陽報的報導基本上正確。太陽報已採取多項步驟去查證梁小的姐投訴是否真實。太陽日報亦有要求匠心就投訴作出回應,但匠心卻辯稱沒有接過梁小姐的投訴。 78.鍾法官亦有考慮過匠心的立場,然後裁定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 Ltd [2001] 2 AC 127一案所定立對傳媒適用的有限制特權己確立而太陽報亦受該特權的保障。 79.匠心指鍾法官沒有對梁小姐的投訴原文作過剖析,所以其裁定不正確,本庭不同意。匠心指太陽報作出報導妄顧梁小姐的投訴是否屬實,故可被推論為具惡意,本庭不認同。匠心亦沒有指出任何其他事項顯示太陽報懷有惡意。 80.事實上,從整件事件觀之,太陽報的報導只不過是履行傳媒的職責,以“理性新聞從業員”應有的標準,將一些不平或不公義的事件向社會披露。有關報導基本上真確,亦屬公允評論。匠心沒有提供任何資料顯示太陽報具有任何不誠實及不正當的動機。太陽報的報導理應受有限制特權保護。 81.本庭認同鍾法官裁定太陽報提出的三個主要辯因,即有理可據,公允評論和有限制特權都成立。 82.裁定匠心敗訴是正確的決定。 83.本庭駁回匠心的上訴,並下令它支付太陽報的上訴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84.上述訟費頒令屬暫准頒令,會在本判案書頒發14天後作實。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及第二被告人(第二答辯人):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吳港發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43/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