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髮型(商號) 訴 the Sun News Ltd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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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4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2年第3236號)
聆訊日期: 2006年9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9月2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匠心髮型(商號)(“匠心”)以誹謗訴因向太陽報索償。其索償申請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撤銷。匠心不服上訴,但上訴亦在2006年4月24日遭本庭駁回。 2.匠心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它上訴至終審法院。 3.在其通知書,匠心只是重複其立場,力稱本庭的判決有錯。匠心重申沒有證據證明有關投訴屬實。匠心亦指本庭對有關報導的演繹,特別是就涉案的“侮辱點”的裁決,屬揣測性的決定。匠心亦強調本庭的裁決,包括事實裁決對匠心做成不公。 4.開庭前,匠心的代表蔡銓友先生將一份書面補充陳述呈交法庭。蔡先生指本庭採納傳聞證供的原則和“repetition rule” 有衝突,而問題須交由終審法院解決。 5.本庭不打算複述已作出的裁決,亦無需再詳列匠心的立場。 6.本庭的裁決及匠心的立場可見於本庭的判案書和匠心存檔的通知書及書面陳述。 7.本庭只需指出本案不涉及100萬元或以上的“算定損害賠償”,因此匠心沒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8.法庭裁定太陽報的辯因成立,主要是根據其裁定的事實作出,詳情可見於本庭在2006年4月24日頒下的判案書。 9.本庭不認為匠心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亦未能察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10.匠心的申請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的規定。本庭沒有基礎批准其上訴許可申請。本庭駁回匠心的申請,並下令它支付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由蔡銓友代表)。 第一被告人(第一答辯人)及第二被告人(第二答辯人):由姚黎李律師行轉聘吳港發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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