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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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名,被判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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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64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4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4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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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文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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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5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9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名,被判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2006年6月8日被判入獄。控方案情指在1995年開始,上訴人因為失業而獲得綜援。在2005年初,社會福利署向綜援申請人士個人資產作出調查時,發現上訴人擁有一輛輕型貨車,登記人的名字為上訴人。上訴人當時承認購買該車的資金來自先父的遺產,在2003年6月他把自己持有的七分之一的承繼權售予其兄長而獲得現金HK$180,000。在2003年8月13日,他利用該筆資金購買一部輕型貨車用來經營運輸。按綜援規定上訴人的資產上限為HK$92,000,在2003年6月,上訴人的資產已經超越限額。由2003年5月30日至2004年12月6日,社署一共進行了4次的覆核,每次上訴人都沒有向社署透露這資產。在2003年6月3日至2005年2月2日,上訴人獲取的綜援金額總數為HK$187,843.38。當上訴人被終止接受綜援時,在2005年10月31日他向社署歸還HK$100,000,餘下的8萬多元,上訴人承諾以分期方式每月HK$3,000歸還社署。在2006年1月,社署把案件轉介警方。

3.上訴人為初犯者,而他的背景,在裁判法官席前,代表他的律師已經有提及。上訴人現年62歲,育有三名子女,兩名子女還在求學階段。上訴人的太太是家庭主婦。最有力的求情說話是,上訴人已經在社署轉交案件到警方前已經和社署有協議,歸還本案數額的大半部分,現上訴人亦每月歸還HK$3,000。

4.裁判法官分析本案全部案情後,亦考慮了案例,認為這類案件十分猖獗,所以應該判以一個阻嚇性的刑罰。因為社署是依賴市民的合作而發放綜援,如果社署被騙便會影響其他有需要人士的綜援。

5.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而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有求情因素,裁判法官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承認控罪扣減1/3,再加上上訴人已經向社署歸還超過半數的綜援金,所以再獲2個月的扣減,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

6.現上訴人不服刑罰判決而上訴。上訴人投訴當時他不知道他應該向社署提及這輛輕型貨車的事,因為他指當社署職員查問他有沒有資產時,特別提及有沒有樓宇或有沒有積蓄,抑或有沒有買股票,上訴人亦提及他有向社署透露關於他先父在大陸方面的資產。

7.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在作出自辯時,有很重的客家人口音,而上訴人亦提及他完全沒有讀過書,代表他的律師在求情時亦有提及上訴人沒有接受過任何教育,在1978年從國內來港,一直以務農為生,直到1995年香港發生水災後才沒有繼續,因而靠綜援來維持生活。在這方面,本席閱讀過全部上訴人所提及關於他的背景,主要是有可能上訴人完全沒有接受過教育,而他自己亦看不懂社署的文件,在與社署人員傾談時,可能有溝通上的問題,因為上訴人有很重的客家口音,可能他並不太明白廣東話。所以在以上種種情況下,再加上上訴人被社署詢問該車輛時,他坦然承認並歸還大部分金錢給社署。

8.在這特別情況下,本席以人道理由判上訴人上訴減刑得直,刑罰被減為5個月監禁,這樣應該可以令上訴人即時離開監獄。但本席想強調,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及衡量過上訴人本身的理由,本席才以人道理由來判他減刑,其實在事實上,裁判法官判處的6個月監禁,並非有明顯過重,抑或在法律原則上有出錯。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