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髮型 訴 New Media Group Ltd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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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是第一被告人要求原告人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因為原告人針對鍾安德法官在經過4天的聆訊後於2006年5月22日所作出的判案書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206/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CACV 20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206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3年第1332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匠心髮型  
   
第一被告人 NEW MEDIA GROUP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FORTUNE CONCEPT ENTERPRISE LIMITED  
第三被告人 NEW MARKET LIMITED  
第四被告人 GREAT HARVEST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被告人 SEA WAVE HAIR DESIGN (W.T.S.) LIMITED  
第六被告人 SEA WAVE HAIR DESIGN (L.Y.S.C.) LIMITED  
第七被告人 SEA WAVE HAIR DESIGN COMPANY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審 訊日期:2007年3月1日及14日

判決書日期: 2007年3月14日

判 決書

1.本申請是第一被告人要求原告人繳付上訴訟費保證金,因為原告人針對鍾安德法官在經過4天的聆訊後於2006年5月22日所作出的判案書提出上訴。

2.本席同意這案件是適合頒佈訟費保證金命令的。

3.根據席前的證據,本席相信並接納第一被告人相當可能因向原告人行使訟費命令會遇上困難或招致額外花費。楊偉忠(譯音)先生的補充誓章裡指出原告人在另外的兩宗訴訟中被裁定需付訟費 — HCA 1096/2004及CACV 151/2005,HCA 3236/2002及CACV 243/2005。現時還沒有清晰的證據顯示這些訟費是否尚未支付。雖然蔡先生曾向法庭出示數本銀行存摺顯示他的存款數目超過$500,000,但考慮到原告人牽涉眾多的訴訟,本席依然認為第一被告人相當可能因向原告人行使訟費命令會遇上困難或招致額外花費。

4.被告人在HCA 1332/2003的訟費已被評定為四十三萬三千多元。訟費評定證明書已在2007年1月11日送達原告人,但原告人至今仍未支付。

5.此外,除閱讀過本上訴案的內容 — 即鍾安德法官的判案書外,本席亦有閱讀過本庭於CACV 151/2005一案的判案書,發覺原告人曾經提出類似的爭論,並被本庭裁定為應該予以剔除。本席確信原告人的上訴欠缺理據,亦可推斷原告人並非基於真誠的理由而提出上訴。

6.經閱讀過原告人的書面陳詞,有關為何他認為上訴是有理據的,本席很遺憾未能同意原告人所提出的理據。毫無疑問,在上訴法庭的角度來看,原告人的上訴是幾乎可以肯定會失敗的。

7.關於第一被告人要求的$210,000訟費保證金,由於考慮到本案審訊了4天而所評定的有關訟費已達到$433,000,因此本席認為這個訟費保證金金額是合理的。

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命令原告人於今天起計的14天內就其針對鍾安德法官於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判案書而提出的上訴繳付$210,000訟費保證金。在這段期間該上訴將暫時擱置;另外,原告人如不於上述時限內繳存該筆保證金,則上訴便告撤銷,法庭亦無需再作命令。原告人需付第一被告人該上訴的訟費,金額由法院評定。

9.本席認為這次申請的有關訟費應歸於上訴案中。

10.經聆聽關於繳存訟費保證金時限的進一步陳詞後,本席命令上述的繳款時限由14天改為21天。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第一被告人:由曹歐嚴楊律師行轉聘張學鋒大律師代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