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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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德成否認一項縱火罪,2005年10月10日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他入獄3年9個月。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C 475/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7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47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504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德成
(CHAN TAK SHING)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6年8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8月2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陳德成否認一項縱火罪,2005年10月10日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他入獄3年9個月。

2.2005年11月14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通知,單針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2006年3月29日,申請人書面通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放棄上述申請,而申請亦依例被撤銷。

4.2006年3月27日,申請人要求法庭延展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期限,希望能針對判刑逾期提出上訴。

5.申請人在其誓章以下列理由解釋延誤原因:

“本人陳德成(因)原本申請(咗)不服。可以申請減刑,所以遲遲未申請直至現在得到律師的(意)見所以現在申請減刑。”

6.申請人指案發前曾服用了小量精神藥物,故希望法庭輕判。申請人亦向法庭呈上求情信,指是一時胡塗而犯案。他強調事發時,是看着火種熄滅後才離開現場而事件亦沒有引致嚴重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申請人表示深感後悔,亦會改過自新,故希望法庭能減刑。

控方案情

7.案發現場是柴灣環翠道興華邨第二期樂興樓332室的公屋住宅單位(該住宅)。該住宅的住客包括高義憶先生和他年逾70的父母。

8.2004年6月28日凌晨約4時,申請人將小量易燃液體,即輕度石油蒸餾物潑在該住宅的門外,包括地墊及木門,然後點火,導致火警。

9.幸運地,高先生的鄰居夫婦及時察覺火警,並很快便用水把火撲滅。事件中沒人受傷,但該住宅的大門及門口的兩塊地墊被損毀。

10.警方調查後證實申請人是縱火者,申請人縱火動機不明,但很可能是因為債務問題和高先生有爭執而進行報復。

11.香港地少人多,人煙稠密,特別是公屋大厦,每一層會有多個住宅單位,每一住宅單位都可能會有多人居住,任何在公屋大厦發生的火災,後果都會極為嚴重。若非高先生的鄰居夫婦及時將火撲滅,後果不堪設想。

12.申請人33歲,有多次案底,大部份和不誠實行為有關。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都表示申請人因服用藥物而導致精神有問題,但上述問題並非申請人犯案的藉口。他的精神問題必會獲懲教署適當處理。

13.申請人因和高先生有爭執而懷恨於心,在凌晨時份在他的住宅外縱火,其罪行是有計劃的,亦是極為惡毒的,必需嚴懲。

14.以案件的性質和犯案背景而言,源法官判處申請人入獄3年9個月絕非明顯過重,更屬輕判,沒有扣減餘地。本庭拒絕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