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錦常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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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家灝聆案官於2006年8月23日評核了一張原告須繳付予被告的訟費單,評核後原告須要支付HK$33,376予被告,原告不滿這評核而向本院原訟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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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3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3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22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11月22日 判決書 1.許家灝聆案官於2006年8月23日評核了一張原告須繳付予被告的訟費單,評核後原告須要支付HK$33,376予被告,原告不滿這評核而向本院原訟庭上訴。 2.上訴是在2006年9月20日於張舉能法官席前審理,張法官在2006年9月28日頒下裁決,原告人在2006年10月3日向張法官申請修改裁決理由的內容,這申請今天在本席席前處理。 3.本席在聆訊時已多次地向原告解釋,告訴他本席並無司法管轄權去修訂或撤銷張法官的裁決,若原告不滿張法官的裁決,他可向本院上訴庭作出上訴或申請把上訴期延長,以作上訴。 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這申請,所以本席現撤銷這申請,並命令原告須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被告。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的申請事宜 5.本席現評核原告須繳付HK$1,650予被告,作為本申請之訟費。
原告人: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海翔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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