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twide Ltd 訴 Choi Yee Fat Co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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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需要判決的是兩名被告人對原告人因交通意外需付出的賠償款額。2006年4月24日,法庭判決兩名被告人需對原告人賠償他遭受的損失。

Case No.DCCJ 1207/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120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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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JETWIDE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CHOI YEE FAT COMPANY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TAI YUK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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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法庭聆訊

宣判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判案書

1.本庭需要判決的是兩名被告人對原告人因交通意外需付出的賠償款額。2006年4月24日,法庭判決兩名被告人需對原告人賠償他遭受的損失。

2.在他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列出他以下的損失:

1. 原告人汽車的修理費用 $ 94,513
2. 評估費用 $    800
3. 查冊費用 $     45
4. 原告人因喪失利用他的汽車20日的損失  
  (每日款額$1,200)  $ 24,000
    $119,358

3.交通意外發生後,原告人的汽車因受損而需要修理。修理費用為$94,513(證物P1),原告人已支付此數(證物P5)。原告人亦已支付評估費$800給新力公證有限公司(證物P1)。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擁有的車輛JA9802查冊,費用為$45(證物P6)。

4.因原告人的車輛需要修理,修理於2004年11月1日完成。原告人失去利用車輛的期間為20日。它以每天$1,200的租車費把汽車租於國松汽車有限公司,因此他損失的車租為$24,000。

5.汽車評估報告(證物P1)指出,原告人車輛增值$14,502,增值是由於原告人車輛的修理而導致,車輛需要修理的原因是由於第二被告人作為第一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受僱者不小心駕駛車輛JA9802而導致的,原告人因此必需要對其損壞的汽車維修,維修的結果是車輛某些損壞的舊的部分需要被新的部分/零件代替,形成汽車增值,  由於原告人因撞車事故不得不對它的車輛維修,因此本庭不會把因通過維修而導致的車輛增值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6.原告人總共的損失為$119,358($94,513 + $800 + $45 + $24,000)。

7.本席頒令在14天內兩名被告人須共同及個別支付原告人$119,358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6年3月10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8.本席頒令第一和第二被告人須共同和個別支付予原告人涉及損害賠償審訊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文志昌律師行師律Miss TSE Mun Har代表

第一被告人:Mr POON Kin Wai,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