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Yee Lin 訴 Ching Sun Transport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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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原告人為公共小巴LB5767(“該公共小巴”)之登記車主。第一被告人是中型貨車HP5294(“該貨車”)的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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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367/2008 IN THE DISTRI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IVIL ACTION NO.3367 OF 2008 __________ BETWEEN
__________ 主審聆案官:區域法院聆案官麥國昌(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10年4月28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10年5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估損害賠償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之原告人為公共小巴LB5767(“該公共小巴”)之登記車主。第一被告人是中型貨車HP5294(“該貨車”)的車主。 2.在2006年年8月12日下午3時58分,第二被告人駕駛該貨車在青山道向荃灣方向與該公共小巴發生相撞。 3.原告人入稟本案向兩名被告追討由於該碰撞所造成之損失。 4.原告人在2009年1月21日獲得針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非正審判決。 5.第二被告人出席在2010年4月28日的聆訊,第一被告人則缺席。本席參閱Lam Tze Chung在2010年4月27日存檔的誓章,接納第一被告人已獲得今天聆訊的通知,因此繼續聆訊。 原告人案情及證供 6.在意外發生時,原告人為該公共小巴之登記車主。事後原告人將該公共小巴送往海港車房檢查及製作一份維修估價單。原告人隨後聘用新力公證有限公司在2006年8月21日撰寫一份公證報告書及評估該維修估價單。 7.新力公證有限公司的尤國基先生作供。他是英國汽車工業學會會員,及獲得芝加哥工業學院汽車工程維修證書。他在車行工作十年,最後是皇冠車行的車身部主任。之後他在一間外資公證行工作十年,最後職位為汽車部經理。他創立新力公證有限公司二十年。換句話說,他汽車公證工作共三十年。 8.尤先生稱該公共小巴的車尾部分損毀,車的尾門及車身沙板、太平門及門柱被撞至凹入及兩邊尾燈損毀,兩邊車尾車身變形。因此,在維修時須將車尾沙板切割出來,再重新安裝一件新的沙板,並且需要重新噴油。 9.尤先生評估維修費如下:—
10.尤先生說該公共小巴在2003年出廠,至2006年意外發生的時候,車齡為三年。車輛的首年不計折舊率,其餘二年的折舊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他從該維修費中扣減百分之二十的增值率(betterment)計算,金額為$9,947.00。因此,原告人的維修費損失為$52,292.00($62,239.00 - $9,947.00)。 11.原告人說她將該公共小巴交給彩龍專線公共小巴管理,每日可得租金一千元。該公共小巴由2006年8月12日至2006年8月26日進行維修,她在該段期間她的租金損失為$12,000.00。此外,她支付了$800.00公證行報告費及$45.00運輸署車輛查冊費。 事實裁斷 12.本席聽取了證人的證供,及閱讀了有關文件。 13.本席接納尤先生在汽車工程行業具備有關的學歷及豐富經驗。本席接納尤先生以專家身分作供。 14.本席參閱了原告人代表律師所呈交的案例,包括Wong Ping Mui v Mak Hung On DCCJ2874/2001; Woo Chun Yu Adolf v Lau Wing Wong Weber and ano DCCJ4347/2004; Jetwide Ltd v Choi Yee Fat Co Ltd DCCJ1207/2006,本席接納原告人是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對該公共小巴進行維修,法庭不會因維修帶來的增值,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15.本席參閱了原告所呈交的支持文件,她所聲稱的開支及租金損失皆獲得文件上的支持。 16.本席接納尤先生的證供,他所評估的維修費是合理的開支。 17.因此,本席裁斷原告人的損失金額如下:—
利息 18.此外,兩名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利息,以年利率8厘計算,由2008年8月1日起計至清付為止。 訟費 19.本席頒令兩名被告須共同及各別支付原告人本訴訟案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由文志昌律師行的Ms. Wong Ho Yan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及缺席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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