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樓宇服務有限公司 訴 周延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114/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anuary 2007.
1.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2006年3月29日判原告人得直,並撤銷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因為逾期,故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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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1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111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 2003年第1023號)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決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2006年3月29日判原告人得直,並撤銷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因為逾期,故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2006年10月12日,本庭撤銷被告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於2006年10月18日頒發判案理由書。 3.現被告人向本庭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基於本案的性質,被告人沒有上訴的當然權利。因為雖然其反申索金額超過港幣100萬元,但該金額並非算定損害賠償,仍有待法庭評定,所以被告人沒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5.至於本案是否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呢?本庭於2006年10月18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已清楚說明,這其實是關乎一個事實的判斷,所以並無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為此本庭不能批准被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 6.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於2006年11月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的申請。 7.今次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承擔,雙方若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周至偉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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