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樓宇服務有限公司 訴 周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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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2006年3月29日判原告人得直,並撤銷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因為逾期,故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P 111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11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111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 2003年第1023號)

原告人 北角樓宇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人 周延浩(又名周彥伊)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決日期:2007年1月24日

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在2006年3月29日判原告人得直,並撤銷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但因為逾期,故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2006年10月12日,本庭撤銷被告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於2006年10月18日頒發判案理由書。

3.現被告人向本庭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基於本案的性質,被告人沒有上訴的當然權利。因為雖然其反申索金額超過港幣100萬元,但該金額並非算定損害賠償,仍有待法庭評定,所以被告人沒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5.至於本案是否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呢?本庭於2006年10月18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已清楚說明,這其實是關乎一個事實的判斷,所以並無涉及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為此本庭不能批准被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

6.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撤銷被告人於2006年11月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的申請。

7.今次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承擔,雙方若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周至偉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