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Yu Cho Polly t/a Marco Polo and China Overseas Technical Development 訴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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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06年10月11日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擱置此訴訟(即DCCJ4492/2004年)的程序,他的申請理由為與這訴訟程序有關的其他訴訟仍然繼續進行。

Case No.DCCJ 4492/20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449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4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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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WONG YU CHO ROLLY trading as MARCO POLO and CHINA OVERSEA TECHNICAL DEVELOPMENT  
   
被告人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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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於2006年10月11日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擱置此訴訟(即DCCJ4492/2004年)的程序,他的申請理由為與這訴訟程序有關的其他訴訟仍然繼續進行。

2.原告汪先生在2006年10月11日,傳票的聆訊在2006年10月13日由高勁修聆案官進行聆訊,而高聆案官在當日已撤銷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因此向本席提出上訴高聆案官在06年10月13日的裁決。

3.原告人提出,暫緩執行法庭命令與暫緩法庭程序是兩碼子之事,而原告人在10月11日的傳票申請是暫緩法庭程序,並非暫緩執行法庭命令的申請。原告人汪先生提出,他經已在地方法院及原訟庭提出各項的訴訟,此些訴訟正在繼續進展中。在這些訴訟未有完結之前,本訴訟應當暫時擱置。

4.他提出DCCJ5483/2006,原告人訴稅務局長一案;第二,原訟庭HCA2132/2005的訴訟是原告人向律政司律師何志森先生及稅務局所作出的訴訟;第三,DCCJ4092/06,原告人向律政司律師Mr Newton Chan,控訴他誤導法庭及疏忽;第四,DCCJ4093/06,原訴人訴招國贊因他疏忽及誤導法庭。此等訴訟正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中進行或正在上訴程序,此些訴訟的背景在原訟庭陳司法常務官在2006年6月30日的裁決書中一一列出。

5.原訴庭案件HCA2132/2005一案,文件夾第55至61可見,陳律師在今天聆訊的書面陳詞中亦列出一時序表,表中列出此訴訟的背景及時序,此等文件對今天的聆訊非常之有幫助,因它已清楚列出在此訴訟的各項時序及情況,我不會在此重複此些程序或次序及此案的背景。

6.在原告人的上訴申請理由中,汪先生列出各項上訴的理由,並且堅持因為有不同的訴訟正在進行中,此訴訟不宜繼續進行,直至該些訴訟完結為止。因為本訴訟經已審訊完畢,唯一進行的程序是執行法庭在2005年6月間所作出的命令及評估訟費的進行,本席需要考慮的是是否這些與原告汪先生所提出的各項不同的申訴有任何密切的關係而因此需要擱置此訴訟的執行命令及稅務訟費評估的繼續。

7.觀乎原告人所提出的各項不同的訴訟大概也是指出稅務局及稅務局長在處理原告人及其兩間公司的稅務當時,未有小心及合法地處理評估應課稅務。再者,向律政司署律師提出的訴訟是關乎他們在訴訟中處理案件的手法及對法庭的態度。

8.汪先生更提出,他已經向特首辦提出特別的申訴,希望特首可以作出介入,處理他的投訴。他更提出他已向終審庭Chief Justice李國能首席大法官投訴關於他在此案中各級法庭所受到的各種待遇、不公平、不平等的聆訊等等。

9.正如我在今天向汪先生所講,此案已經完成各級的訴訟及上訴的程序,從地方法院周法官撤銷汪先生的申請剔除汪先生在未有存入法庭其抗辯書令法院所作出稅務局得直的命令及裁決,至上訴庭的上訴,及被上訴庭拒絕批准向終審庭作出上訴的申請。明顯地,汪先生在此訴訟已經完成了全部可行的上訴步驟。由於此案中,周法官在6月2005年所作出的命令及裁決仍然保留,並未被成功推翻,因此,此案實際上經已完結,所留下來的只是執行法庭所作的命令及訟費的評估而已。既然汪先生今日的申請是擱置此案的進行,而此訴訟的進行實際上只是執行命令及訟費的評估,與他在其他的訴訟根本並沒有關係,而且每一件汪先生提出的案件,也應在那案件中申請擱置處理,因為此些案件的申索理由也基於不同的法理根據。

10.據以上的理由,我滿意及信納高聆案官在10月13日的裁決是正確的,我並不信納原告人有任何良好的理由可以提出擱置此訴訟的進行。正如陳律師在庭上所指,原告人汪先生可以繼續與稅務局長商討關於他的稅務問題,就算他與稅務局長的聯絡是在此訴訟進行中或之前或之後也沒有關係,而且稅務局的門我相信是繼續打開的。

11.剛才我批准陳先生與稅務局聯絡及得到最後的指示,陳先生確定自從今年1月之後,原告人汪先生未再有與稅務局長聯絡關於處理他的稅務評估的問題。當然,汪先生仍然可以在今天之後與稅務局繼續商討處理他的稅務問題,但法律程序是可同是進行的,而且這些協調問題並不是本席的處理範圍之內。本席今日的決定,完全是基於原告人所提出申請擱置此訴訟所提出的理由,再考慮代表稅務局的陳律師所提出的反對理由而作出。

12.根據以上的理由,我不批准原告人的上訴申請。今天的訟費是由原告人支付,亦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聆案官作出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r Newton Chan代表